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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心理疏导、延伸帮教等将纳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绩效考核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今日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意见》分7个部分,共30条。主要有以下五个新的特点:
一是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意见》规定,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三是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四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目前的司法统计指标中,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没有从成人案件的数据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统计。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五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由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审判前后大量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为准确反映、科学评价少年法庭、少年法官的工作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一段时期以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请问人民法院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关切,对此,我们充分理解、感同身受、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切实贯彻好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二是强化专业审判,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作此规定的考虑是,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效果。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三是强化监督指导,明确法律政策界限。《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尤其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并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下一步,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对有的引发争议、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要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同时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强化监督指导,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四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要强化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要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的保障政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保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要结合案件办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盲区和薄弱环节,有建设性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请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刑法相关规定?


答: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为回应社会关切,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有以下举措:


一是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保护,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织细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三是多次召开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为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2016年发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7年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8年发布10起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发布全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及4起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发布7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同时对震慑犯罪、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现场或网上“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少年儿童参观最高人民法院、收看庭审直播、模拟法庭、参与在线答题等活动。举办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优秀微电影评选,将校园欺凌、留守儿童保护、性侵犯罪、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等内容的微电影向社会展播。拍摄《少年法庭》《呵护明天》电视专题片,组织编写《谁来保护我》《开心漫漫看》等法治丛书,以生动的故事和动漫的形式向全国少年儿童普及法律常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宣传,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适应形势发展,通过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审判管理等,谋划少年法庭工作改革发展,通过强化专业审判,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成果和举措。我们期待并相信,《意见》的发布施行,一定能推动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后,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如何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过去一年多时间内,院党组就5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周强院长多次强调,深入研究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昨天上午,院党组对中央政法委《依法综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报告》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举措,包括研究“双向保护”司法政策,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加大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力度,推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人民法院将结合“两法”及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一是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要继续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也要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该惩治的要依法惩治;对未成年被害人,要加大保护力度,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在民事审判方面,要结合民法典和“两法”修订的精神,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纠纷的特点和趋势,以及案件中反映出家庭和社会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化审判。落实“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推行专门绩效考核,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通过加强专业化审判,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水平。


三是充分履行职能,做好延伸工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结合案件审判,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政策,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和跟踪帮扶等工作。


四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司法和政府联动发力。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积极构建分工明确、体系严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机制,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宝引证码】CLI.3.351625

法发〔202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2.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3.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4.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二、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5.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少年法庭包括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法官。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6.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7.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8.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3)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1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
  11.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
  12.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要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基础上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1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
  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15.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展延伸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
  16.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18.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
  19.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
  2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未成年人审判的国际视野,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审判的发展动态,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21.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22.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要科学评价少年法庭的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
  23.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将审判延伸、判后帮教、法治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工作记录在案,相关材料订卷归档。
  六、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
  24.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5.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2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校园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等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七、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
  27.深化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作用,汇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28.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29.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案件审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30.认真总结、深入宣传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机制、新方法。通过专题片、微电影、新闻发布会、法治节目访谈、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优秀法官表彰等多种形式,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宣传报道,培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先进典型。
-END-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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