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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5000万元!这地立法整治大数据“杀熟”

经常使用某个APP,

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

或者预订酒店机票,

价格比“新手”贵?

那你一定是遇到了


据了解,“大数据杀熟”是指企业分析和预测消费者大数据,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价格的“价格歧视”行为


近日,(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为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划红线

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深圳是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深圳率先就数据立法,不仅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并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


“最小必要”即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一旦注册无法注销

数据处理者应提供撤回同意途径



安装应用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甚至是一旦注册无法注销,这是立法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吐槽”的地方。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规定,要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搜索过一个东西,就频频推送类似产品的广告,想关都关不掉,不少用户都有过这样闹心的体验。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大数据“杀熟”要重罚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此次立法还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应对数据侵权维权艰难

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惩处手段,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为严厉打击个人数据侵权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处理个人数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被杀熟的经历,几乎每个消费者都遇到过。可网络平台并不承认,会用各种貌似高大上的理由加以搪塞,让消费者陷入云里雾里。


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电商法出台后,鲜见有平台因杀熟而被罚,也足以说明在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认定上,还有较大的困难。大数据违法领域的新问题,考验立法质量,更考验各级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大数据杀熟之所以禁而不绝甚至变本加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短板。


指望网络平台自觉自愿地“不想”杀熟,不太现实。从法律条文的“不得”杀熟,到形成有效的机制让网络平台“不能”杀熟,再到以严肃的查处和高额的罚金形成震慑效应让网络平台“不敢”,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最高可罚5000万,最大限度地提高大数据杀熟成本,无疑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你有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吗?


-END-


来源 | 新华网、法治日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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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开亮 彭榕杰: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
明令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实施(附规定全文)
大数据“杀熟”——懂你的人伤你最深 | 法宝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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