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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你们真的懂法吗?!

朱文强 空瓶子
2024-08-16


       民事侵权行为不能在原告户籍地起诉。没错,这是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

       有律师朋友说,这个“原告户籍地”的表述不合适,我说,这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原话。‍‍‍‍‍‍‍‍‍‍‍‍‍‍

       事情的原委其实是这样的,8月12日,我通过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程序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书(包括证据等资料),8月15日,我收到了驳回反馈,指出我递交的文件有部分无法打开,需补正材料,需要我我到现场递交材料或者重新在网上上传。

       于是,我当天便将起诉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证据、身份信息等材料重新打印签字,亲自前往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

       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一个微信名叫“小轮”的人多次在我的微信公众号“空瓶子”发布的一篇文章下对我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甚至明知我已经采取法律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威胁和挑衅。此事我已经通过唐山公安正式立案,同时,一些法律和媒体圈的朋友也建议我继续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说回我在路北法院的立案经过,登记、安检,取号,一切顺利,我被安排在法院一楼立案庭的2号民事立案窗口,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待。

       她简单看了一下我的材料,问我告的是谁,好吧,我只能解释给她,这个案子我列了两个被告,一个是腾讯,一个是侵权实施者“小轮”。因为网络侵权的基本特征,我们无法拿到侵权者的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会先将网络平台列为被告,立案后由法院向平台发函调取用户后台注册信息,拿到他的个人信息后再追加一个被告。‍‍‍‍‍‍‍‍‍‍‍‍‍‍‍‍‍‍‍‍‍‍‍‍‍‍‍‍‍‍‍‍

       随后,这位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腾讯是哪里的?小轮是唐山人吗?我回答,腾讯公司总部在深圳,小轮的个人信息我拿不到不能确定是哪里人。‍‍‍‍‍‍‍‍‍‍‍‍‍‍‍

       惊喜随之发生,“那你要去被告的户籍地起诉。”这位工作人员说。告腾讯就去深圳,告“小轮”去他的户籍地。我当时反驳说,我作为侵权受害者,我可以在我的户籍地提起诉讼,我本人一直在唐山,这里就是侵权行为结果的发生地。反复拉锯沟通下,她的回复依然是,你这是民事侵权案件,必须去被告的户籍地起诉,还一直反问我,谁告诉你来唐山起诉的?我说是法律规定的。没想到这位工作人员很不客气的回了我一句,法律规定民事侵权案件必须到被告的户籍地立案。‍‍‍

       说实话,我没想到唐山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竟然如此不懂法律。但后来的投诉过程就更显示出唐山这个地方的公职机关是多么的扯淡!

       从立案庭出来,我直接到路北法院的信访接待室,试图投诉一下,工作人员先是明确告诉我,你这个投诉不在我们受理范围。然后告诉我,这种情况你应该直接在立案庭解决,去找他们刘庭长吧。

       庭长在哪个办公室呢?‍‍‍‍‍‍‍‍‍‍‍‍‍‍‍‍‍‍

       工作人员说,你直接到立案大厅问就行。‍‍

       按照她的指引,我返回立案大厅,向一个工作人员询问,我要找一下立案庭刘庭长,工作人员冷冷地说,庭长不在,开会去了。我问道,那他今天还来单位吗?工作人员说,不知道。她全程几乎就没抬头看我一眼。‍‍‍‍‍‍‍‍

       我再次返回信访接待室,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再次声明这个投诉不在他们受理范围。我说那我怎么投诉这个事呢 ?她回答,你可以通过一切合法途径投诉。然而,她就是不告诉我什么叫一切合法途径,只是一直重复着这句话。但她帮我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刘庭长,然后让我在大厅等一下。‍‍‍‍‍‍‍‍‍‍‍‍

       不过我听到她在电话里说,你们就给他解释一下就行了。‍

       有意思的一句话。

       好在没过多久,来了一个工作人员,看了一眼我的材料,说辞还是一样,民事侵权,要去被告户籍地起诉,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又重复了一遍我的理由,还告诉他,前不久同样类似的网络侵权案,就是在原告住址起诉立案的,他没有接我这个话,只是强调,法律就是这么规定,你要去被告户籍地起诉。我问道,这是唐山的规定吗?他回复我说,要不你回去再查查法律条文吧。

       没办法,我只能妥协,我说那不立案的话,你们给我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正式法律文书吧,这位工作人员回答,不行。为什么?因为你的材料我们不受理,所以不能给你出这个。‍‍‍‍‍‍‍

       唐山路北法院这次确实让我大开眼界,行吧,你们让我好好看法条,照办。

       我下午先后给我检察院的同学和一个律师朋友打电话进行了咨询,他们都很惊讶,路北法院这个解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朋友直接说,这就是故意不给立案。‍‍‍‍‍‍‍‍‍‍‍‍‍‍‍‍

       关于法律的规定是怎么写的,咱们一起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我不知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能读懂这两个规定,是不是能理解这两个规定。‍‍

       如果你们真懂法?怎么会说出“法律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在原告户籍地起诉”这样的话呢?‍‍‍‍‍

       对了,还有一个后续的小插曲要简单说说,从路北区法院离开后,我打了唐山市12345热线投诉,结果是,不予受理;我又打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2368投诉,还是不予受理,最终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你去信访办吧。‍

       很多年前就耳闻唐山路北法院的口碑很差,这回让哥们儿赶上了。好吧,我只能说,唐山,干得漂亮。‍‍

       中央巡视组刚走,你们这就又要原形毕露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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