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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申请的最大痛点和解决方案是什么?从一个成功申诉的“被拒EB-1A案例”说起

Dr. Mark 医路移民
2024-09-06
传递医生和生物研究者从中国内地直接申请美国绿卡最简单的方式。无需美国雇主,只需有SCI论文。

关键词:美国绿卡;EB-1A;痛点;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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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解读了美国移民局发布的递交杰出人才(EB-1A)申请的人数和批准率的变化。

2023年,递交绿卡申请的职业移民已创新高;2024年,更多人正在涌入。。。

特朗普执政期间,内地EB-1绿卡申请人获批率到底有多低?


我们也反复强调,在EB-1A绿卡申请中,有20%左右的申请被拒;为了直接获批,最重要的是:
1,着重于清晰地表达申请人的贡献
2,要提供客观数据+专家推荐的基于证据(Evidence-based)的申请。

为了确保申请函的清晰度,已有8年从业经验的HS医路移民从四个步骤来完成资料撰写。

  • A,基于HansonCR™临床科研团队,由医学生物专家和申请人做专业沟通,提取申请人独一无二的研究贡献;

  • B,独创Healsan™医学大数据分析工具,提取申请人研究贡献、撰写推荐信和研究计划;

  • C,申请人修改并经富有经验的律师确认;

  • D,申请函和研究计划最终由非本专业背景美国本土润色专家充当移民官审核,并最终润色。


核心目标:让移民官能够在20分钟内看懂“支持申请人获批的证据和重大贡献”


来源:
公司网页:
https://healsan.com/
公司学术公众号: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们编译美国移民局公开的一封Appeal决议。
也就是申请人在EB-1A被拒后,提出申诉,并最终迫使移民官改变原来的决议、转而批准了这个申请。
我们看看Appeal决议中提到的1)原来被拒原因、2)后来批准的关键证据。

对德克萨斯(绿卡)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卓越能力,EB-1A)


申请人是一名神经科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员,寻求被分类为具有卓越能力的个人。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为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卓越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广泛的文件得到认可的人提供移民签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分类的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要求。此事现在根据8 C.F.R. § 103.3向我们提出上诉。


申请人有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见Chawathe案,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该事项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见Christo's, Inc.案,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过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主管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便根据以下分析做出新的决定。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一个人如果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卓越能力,并通过广泛的文件证明其成就已获得全国或国际认可,他们寻求进入该国继续在卓越能力领域工作,并且他们进入美国将对国家有实质性利益,则有资格获得卓越能力移民分类。

“卓越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在其领域中达到顶尖小部分的个人。见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个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即主要的国际认可奖项)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类证据,则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x)列出的至少三项标准(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中的发表材料和学术文章等)。当申请人证明其符合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将考虑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优点决定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并证明其在领域中处于顶尖小部分。见Kazarian v. USCIS案,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了一个两部分审查,其中首先统计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优点决定中考虑)。

申请人是一名研究科学家,在提交申请时担任美国医学院的博士后研究员。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主要的国际认可奖项,她必须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x)中列出的至少三项标准。她声称其符合8 C.F.R. § 204.5(h)(3)(iv)、(v)和(vi)的标准。

主管认为申请人满足了所声称的三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主管认定她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并作为该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因此符合8 C.F.R. § 204.5(h)(3)(iv)和(vi)的标准。记录支持主管的结论,即申请人满足了这两项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认为主管未能仔细审查和考虑支持其声称在其领域做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的证据,根据8 C.F.R. § 204.5(h)(3)(v)。

经审查,我们同意主管对8 C.F.R. § 204.5(h)(3)(v)标准的决定是结论性的,并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具体声称和证据。在拒绝申请时,主管必须书面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见8 C.F.R. § 103.3(a)(1)(i)。该解释应足够让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对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Matter ofM-P-案,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为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以便让被告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对决定提出异议)。这里,主管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模板化的语言,未能满足这一要求

为了符合8 C.F.R. § 204.5(h)(3)(v)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做出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在评估依据这一标准提交的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做出了原创性贡献。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是这样,机构应确定申请人的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这里,主管承认申请人阐述了其在领域内做出的具体原创性贡献,并提交了包括八封领域专家的推荐信、Google Scholar上的引用历史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研究和综述文章的副本、其研究成果发表的期刊信息、支持其部分文章被高亮引用的证据以及其他用于提供其研究贡献性质和意义的上下文证据。尽管主管提到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但在评估这一标准时,很难看出主管最终考虑了哪些具体证据,因为拒绝理由中几乎没有提到申请人提供的具体声称和支持文件。

例如,主管没有具体处理提交的八封专家意见信。相反,决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推荐信未能解释申请人的研究如何构成原创工作,以及她对研究项目的具体贡献如何影响整个领域。”来自领域专家的详细信件解释了个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可能为评估关于重大原创贡献的声称提供有价值的背景。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这里,主管未能充分解释为何他们认为这些信件缺乏证明价值。

主管进一步承认申请人的部分引用声称是“显著的”,但与提交的证据相反,认为记录中没有证据支持她的声称。事实上,每封提交的专家意见信都提到了申请人已发表作品的显著引用,并评论了这些引用的意义。主管还认为记录仅表明“申请人的工作被引用的次数适中”,但未解释这一结论,尽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至少两篇已发表文章在其领域内引用次数排名前10%。根据USCIS政策,“[已发表研究]被高度引用的文件相对于其他人在该领域的工作可能对证明个人对该领域的贡献具有重大意义。”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

虽然主管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详细讨论,但这里的决定过于笼统,无法表明其基于对记录中所有相关证据的理性考虑,并且未能充分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因此,主管的决定被撤销,并将此事发回主管重新评估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h)(3)(v)标准提交的证据,并做出新的决定。

如果在进一步审查后,主管认为申请人符合第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括对是否符合《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i)条款的最终优点评估,即申请人是否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是否处于其领域的顶尖小部分,并且其成就是否通过广泛的文件得到认可。见8 C.F.R. § 204.5(h)(2)、(3);Kazarian案,596 F.3d 1119-20。


命令:主管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以便根据上述分析做出新的决定。


编者按:

从这个EB-1A拒函和Appeal回复函,我们进一步明确了:
1,EB-1A申请被拒或者RFE最常见(或者几乎全部)原因就是贡献不足
因为发表的论文、或者完成的审稿,都是直接定量的。
但贡献则难有定量指标,由此形成了巨大的移民官可控空间。
这也是我们最最着重强调贡献证据、并花了最大力气提供贡献论证的关键原因;并且一定是以证据支持的。
2,推荐信的关键内容是产生申请人的研究构成原创贡献、影响整个领域。
3,强调单篇文章在小领域内的被引用次数。
被引用次数适中,这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与谁比?与生物科学家相比,临床医生的300次引用啥也不说。但不能这么比。
当总的引用次数不高时、或者有超级论文时,一定要千方百计重点论述单篇文章在所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比如我自己,研究罕见病,引用量自然不高。但是在这个罕见病领域,却处于前列。
4,基于大数据分析,研究贡献还可以更多。
这位申请人之所以被拒,其实她对其研究贡献的论述并不完整。比如只提供了推荐信、google scholar的引用次数、高亮引用等。
但实际上,基于文献计量大数据分析,还可以提供申请人的文章被引用的广泛性,如多少个国家和地区、多少个研究机构、哪些学术期刊等等。
对于擅长于作文献计量分析的我们,这都是小菜一碟。但是对于申请人,可能就难以做到。

见:文献计量分析


关注我们,一起通过数据看清事实、辨清趋势。

参考文献:
【1】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2%20-%20Aliens%20with%20Extraordinary%20Ability/Decisions_Issued_in_2024/MAY072024_01B2203.pdf

祝所有的绿卡申请人都顺利、
心想事成。


本文由Healsan Consulting LLC(HS)及合作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提供,仅供教育和交流目的,不作为具体的法律建议。
HS从2016年起从事医学生物科研培训和大数据分析,HS医路移民专门从事该领域学者的绿卡申请;在专业撰写和获批率方面具有独有优势。
对于有意向从国内直接申请美国绿卡业务的学者,尤其是医生和生物医学研究者,如果您想对自己申请美国绿卡的情况做初步评估或者了解绿卡申请流程,可直接加Daniel,请备注“绿卡”,递交初评表后,我们可安排一次15分钟免费咨询,包括评估和提升策略
Daniel微信号:healsanc
网址:www.greencardapp.us;https://heals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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