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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前世今生” | 前沿

2017-05-01 郭丽娜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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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988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民法总则(审议稿)》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立场,将个体工商户定位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不可否认,个体工商户在推进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实践中的运行状态混乱,理论界对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认识都存在争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曹兴权教授在《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一文中,针对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个体工商户的“前世”


(一)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第二章第四节,涉及三个条文,分别为:


        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8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时代背景


        《民法通则》中的个体工商户制度源于个体工商业者经济现象。在我国,个体工商业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经济形式,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和“文革”,并在后来成为我国城市经济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会议精神。而后在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地位。


(三)政策动因


        1978 年后我国经济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个体私营经济地位也逐步提升。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制度对私法规范的需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如何获得特定主体的经营资格以及如何获得一般性经营资格。


        其二,消除所有制担忧及意识形态担忧对个体工商户制度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三,个体工商户经济活动中的对外对内财产关系,特别是外部债权人保护制度。


个体工商户的“今生”


(一)法条链接


        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稿)依然保持了《民法通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体例,在第二章第四节进行了规定,涉及两个条文,分别为:


        第55条: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57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内涵界定的困惑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审议稿)》都规定,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在经由经登记程序被转化个体工商户后依然属于自然人。从语义上考察,个体工商户这种特殊的自然人就是自然人,不可能存在自然人这类民事主体的次级分类。但是,该推论在引入商号、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后呈现变异。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指向一种经济现象无疑,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这种经济现象的独特内容,但表征经济现象的个体工商户能否转化为表征一类独立民事主体,哪怕是特殊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则存在疑问。这将导致个体工商户概念的内涵在法律上难以获得精确的界定,如此无法给适法者以明确和确定的行为指引。


(三)规范体系架构理念选择的困惑


        由于《民法总则(审议稿)》对个体工商户商自然人身份的强化,社会对此种私法义务豁免机制的需求将更加强烈。将民法典是否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特殊私法义务豁免机结合起来考虑,商个人的特殊私法义务豁免机制有多重供给路径:


        其一,民法典继续规定个体工商户,但不具体规定私法义务豁免机制。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豁免规则,民法典应当规定一般原则,由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


        其二,民法典继续规定个体工商户,除坚持诸如《民法总则(审议稿)》第12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一般除外外,在个体工商户部分人专门规定除外规则,以彰显对个体工商户的特别关怀。


        其三,民法典不再继续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特别私法义务豁免规则可以通过个体经营者单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供给,也可以通过其他涉及经营者私法义务负担的各个法律和行政法规来供给。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如果坚持规定个体工商户,立法者如何将现有条文规定带来的可能降低到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立法技术上是否能解决法律界定中的难题?这是我们面临的规范体系架构理念选择的困惑。


        理念、制度与立法技术是衡量民法质量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全新设计相关制度,而是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汇编,而是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线性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从制度需求、私法理念以及立法技术等多方面进行了系统审视,我们或许更加倾向于支持不在民法典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做法。


参考文献:曹兴权:《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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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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