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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是否“公平”? | 前沿

2018-01-21 郭咪萍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于余小伟:《“公平责任”是否“公平”——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本文为其删减版,注释已省略,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处理,完整版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作者:余小伟,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法史。


全文共2848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我国学界三十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并未形成通说。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余小伟博士后研究员在《“公平责任”是否“公平”——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一文中,以侵权法诸哲学理论为背景,从侵权法功能或目标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公平责任,帮助读者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以非结果论的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的解释


(一)自由至上论与公平责任


自由至上论将侵权法与所有权观念联系起来,旨在使自由放任主义政治成为侵权法之理念基础。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个人对自己(身体、名誉)及其合法取得之财产,享有“绝对权利”,任何人哪怕是政府都不得通过非自愿的手段剥夺之或毁损之。该说既主张扩张侵权责任,又主张限制侵权责任。一方面,该说主张废除过错责任,一律采无过错责任,因为该说只关注权利受损事实可追溯到何人之行为(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因为个人对自己之人身与财产拥有绝对权利,因此应当允许消费者、患者以自愿的方式,选择不适用或修改侵权责任条款,从而购买安全性更低、但更廉价的产品或服务。


自由至上论仅以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看似可为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然而,它无法解释为何要将公平责任区别于无过错责任,以及为何公平责任对损失的划分以经济状况为依据。另外,它无法解释我国法上最基本的过错责任制度,这大大削弱了其对我国侵权法制度的解释力。


(二)对等风险论与公平责任


对等风险论认为,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体现了一种“对等关系原则”的正义理念。该理论区分区分不同加害行为类型,适用不同责任:第一类加害行为,是发生于可识别身份的“活动群体”成员之间,成员之间相互施加的风险大体是对等的,适用过失责任(如果有过错,即视为施加了不对等风险);第二类加害行为,是加害人一方的活动,单方面地给被动的他方当事人带来风险,适用严格责任。因此,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并非对立的概念,它们可以统一于单一的正义理念之下,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与他人相同程度的免于人为伤害的安全。


对等风险论以统一的正义理念,妥当解释了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分别适用的合理之处,大体上是可解释我国侵权法制度的,但该理论并不能解释公平责任,因为在不适用严格责任情形下,若行为人无过错行为人与受害人互相施加的风险是对等的,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矫正正义论与公平责任


二十世纪中后期,学者们将侵权法与矫正正义相联系,认为侵权法旨在通过“完全赔偿”制度,来恢复事故发生前的平衡,以“矫正”此种不正义。该论假设每个人都负有某些避免造成他人伤害的第一性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一性义务,则法律就会课予可强制执行的第二性赔偿义务。


现代矫正正义论者对侵权法所矫正的对象存在争议,即所矫正的对象究竟是“不法行为”还是“不法损失”?如果仅以“不法损失”为矫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设置过错这个主观要件,侵权法应当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果以“不法行为”为矫正对象,则必须设置过错这个要件,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其至今也没有定论,这是矫正正义论逻辑上之重大缺陷。


矫正正义论本身重在从内部视角解读侵权法制度,但是该理论主张者阵营存在内讧,也无法解决前述逻辑上的重大缺陷,严重限制了其解释力。就公平责任而言,如果采“矫正不法损失说”,无过错的加害人导致受害人损失,确实发生了“不平等”,需要矫正。然而,这种观点将导致全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已无必要存在。如果采“矫正不法行为说”,那就更无公平责任适用余地了,因为被告无过错时,不存在不正义行为。可见,矫正正义论无法解释我国法上的公平责任。


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


(一)对侵权法目标或功能之反思


侵权法的根本目标是正义。自由至上论并不适用于解释我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矫正正义论虽旨在解释传统侵权法的概念与结构,但它内部面临逻辑上的矛盾。只有对等风险论以统一的正义理论为据,较妥当地解释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选择标准,总体上对我国侵权法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然而,无论哪种侵权法之正义论,都无法为公平责任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


除了正义外,侵权法尚有其他重要目标,如赔偿与威慑、灾难救济、事故成本最小化等。但关于这些目标的理论并不能充分解释整体的侵权法制度(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此外,而对于事故成本最小化目标而言,公平责任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分担作用,体现的是效率价值。然而,公平责任亦存在诸多弊端:其一,就损失分担与节约管理成本而言,公平责任并非最有效率之方式,保险制度更优;其二,就经济威慑而言,公平责任会造成威慑过度;其三,公平责任抵触个案正义价值。


(二)对我国学者所提理论之回应


我国学者为解释公平责任的正当性基础提出了一些学说,原文作者以比较法上侵权法理论为参照物,对这些学说进行了评析。


其一,“引起说”强调有因果即有责任,与自由至上论类似,但不能解释为何我国侵权法不以无过错责任为唯一归责原则。


其二,“显失公平说”基于一种“直觉主义”正义观,即公平责任是否公平取决于个人直观的正义感。但这种学说,既无理论上的依据,亦无经验证据的支持。


其三,“和谐说”的核心是通过“劫富济贫”,提高社会福利,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该学说有关增进社会福利的提法,有利于分担损失,但通过公平责任进行损失分担存在诸多弊端。就秩序而言,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系对立关系,若被告最终自愿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当然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但强迫被告分担损失,未必令被告心服口服,有可能加剧矛盾。


其四,“报偿主义说”的正当性基础,系“风险与受益相一致”的直觉主义公平理念。随机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大约只有四成的受访者认为从活动中受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受益活动(如服务业)并不是单向的,活动人收取费用,但付出了劳动。在一些单向的受益活动(如帮工)中,是否要以行为人之受益程度来限制补偿责任也值得考量。可见,用“报偿主义说”来解释公平责任,欠缺实证方面的依据,理论上也是牵强的。


其五,“事故预防说”对公平责任在预防方面的分析是错误的。依据经济分析论,公平责任会导致对富人活动水平的过度威慑。


其六,“分配正义说”认为公平责任体现了分配正义。一般而言,分配的对象并不包括意外事故风险,即使将其纳入,“分配正义说”仍未指出公平责任的分配标准为何。在效果上,实际是以财富多寡来分配风险的。公平责任要求富人补偿穷人,似乎是符合“差别原则”的。然而,富人与穷人享有同等的行为自由与财产权利。在适用次序上,这种平等的原则应优先于“差别原则”。以“差别原则”的名义,对无过错的富人课予公平责任,将会过度限制其行为自由与财产权利。适用“差别原则”的恰当场合,是建立于累进税收基础上之再分配制度(社会保障),而非侵权法。


其七,“矫正正义说”如前所述,矫正正义论并不能合理地解释公平责任。


结论


“公平责任”是否“公平”?回答是否定的。公平责任并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它所追求的损失分担乃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目标,体现的是效率价值。然而,公平责任在进行损失分担时,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十分高昂,应当通过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损失分担。


原文通过对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之回顾,提出公平责任并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而是旨在实现损失分担的效率价值。因此得出结论:公平责任之弊远大于其利,应以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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