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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类共享经济的法学思考 | 茶座

2015-11-29 郭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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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


近来,“专车”现象备受关注。那么,法学视角下,如何解释‘‘专车’’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制建议?


“专车”现象是“互联网 + ”创造的一类共享经济,其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平台公司整合众多消费者分散的特定需求,促成供需双方交易,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此外,“专车”盘活了大量的闲置车辆和人员,满足了市民出行需求,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当然,其负面作用也很突出。“专车”一般不承担和出租车相同的税费和负担,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同时也存在劳动监管不到位、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缺陷、平台公司野蛮生长危及经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专车”平台公司的法律结构。就内部结构而言,至少包含三方主体:“专车”平台公司、“专车”司机及乘客。特别指出,“专车”平台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对象不特定;(2)属于双方代理;(3)具体交易责任合理分担;(4)既获得报酬,又决定交易价格。已远超居间服务的本质。另一方面,平台公司运营中至少面对三类主体,并形成三种外部结构:第一,同行业竞争者。行业竞争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资本。这类竞争手段有利于优胜劣汰,整合市场资源,但可能产生市场垄断,不利于技术进步和保护消费者。第二,同类传统竞争者。“专车”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当然,不能简单地取消出租车现有的管理模式,建议引入互联网技术,以及降低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费用,以促进其行业发展。第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对“专车”的规制既要保护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又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承受力和社会公共服务供需状况,以致平衡。


结合共享经济运行机制与“专车”公司法律结构,应当采取“合作监管 + 自律监管”的混合规制模式。“合作监管”可以表现为,通过谈判建立政府与企业间不同的责任分配机制,以落实监督管理。“自律监管”要求“专车”公司:对平台中的不诚信交易进行惩戒,并建立一套声誉机制,确保平台上交易主体都能互相监管。混合规制模式既节约监管成本,又提高监管效率,还确保政府能够对一些极端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该研究从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全面展示了对“专车”类共享经济的法学思考。其中一些预判性见解,正被当下发生的“专车困局”印证,但仍需要更多的经验和理论论证。



参考文献: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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