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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战”止“战” |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彭亚罗文彬王雷 金杜研究院 2024-07-01

彭亚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pengya@cn.kwm.com

彭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和仲裁,对涉及公司、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拥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尤其擅于为疑难问题的解决找到有效路径。彭亚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注:因篇幅所限,本文所讨论的仲裁裁决仅限于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针对仲裁的两种司法监督机制,也是法律赋予有关当事人的两种救济程序。从申请人的角度,这两条路径究竟有何差异,如何衔接,并怎样选择呢?

两种机制的立法目的、法理依据等其实都是不同的,但基于“以战止战”系列以争议解决实务操作为核心的宗旨,本文仅针对二者在实务操作层面的有关内容进行整理。

区别

 衔接

1、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也不能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可以以不同事由同时申请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认定,当事人以适用仲裁规则错误、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优先处理

当两个救济程序同时启动时,应以撤销仲裁的诉讼审查程序优先,此时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的审查。

撤销仲裁裁决审查后,如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执行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当被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程序亦应终结;如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4、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将视为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如果被执行人同时启动了两个救济程序,又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视为其一并撤回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将终止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此时如果有案外人已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还应继续审查。

综合以上关于区别与衔接的简要梳理可以看到,两个程序的选择并不是一道客观题,而是需要综合整体目标、申请主体、管辖法院、裁判尺度、后续救济路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盘考虑后,再进行判断和选择的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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