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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可以只要合法,不要道德吗?

私产先生 2022-05-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漫天霾 Author 漫天雪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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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可以只要合法,
不要道德吗?
©文 \ 漫天霾 编:瑞秋的春天


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有基本的财产权认知,而不是去做一个法令复读机和法令的奴隶。


01


因在电商平台销售150份粉蒸扣肉时,未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重庆商户王女士被顾客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此案热度未过,一个几乎与它一模一样的案件在甘肃发生:我相信大部分人看到这样的案子,凭常识都会做出一个朴素的价值判断,这难道不是动机不纯?难道不是敲诈勒索?
事实上,在重庆王女士案判决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表示:“从情感上,我也非常同情这位重庆商户。”她并没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她就是一个小作坊,而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代价太大了。
那为什么常人觉得违背了常识,法学家都觉得同情,法院却会这么判?
因为法律违背了生活的常识,无视了人们的情感。
据以做出判决的是这样两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两个案子如出一辙的是,重庆王女士和甘肃的张老板,都是在外面的大包装箱上,贴有商品存储方式、包装方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但是在一袋一袋的真空包装上,并没有张贴相关信息。就因这样一个疏漏,付出了10倍赔偿的巨大代价。
重庆王老伴和甘肃张老板的行为合理吗?合理。你去山西卤肉店买卤肉,去烧鸡店买烧鸡,去瓜子店买瓜子,最多会问一声“新鲜的吧?”,然后称完就拎个塑料袋回家了,那塑料袋上不会有任何标签。你路过一片大棚或者果园,路边农民摆摊卖草莓和樱桃,买完就走,绝不会认为它们是“三无产品”。
重庆职业打假人邵某和甘肃的林某(化姓)的行为合法吗?合法。
重庆法院有没有枉法裁判?没有。
三方行为都没有什么问题,怎么就会出现争讼和其中一方遭受如此大的损失呢?


02


因为这些法律本身出问题了。


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就是自然法则,人们行动中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并不一定是成文的。不可偷盗、不可抢劫、不可奸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就是深入人心的、普遍适用的、且合乎伦理的自然法。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我们称之为“良法”。
人们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到,人与人之间享有同等的自由,自己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和平合作,这既合乎伦理,又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这样的法律,并不会时时出现,不需要谁一直在你耳旁强调,更不需要你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普遍正常的状态,人们通过内省和自律,就可以得到完全的履行。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有人违背了这些自然规则,法律才会登场,让秩序得以回归到应有的正义状态。
正如弗里德里克·巴斯夏所说:“让法律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
那么与此相对,还有另一种法律,它并不是深入人心的、普遍公认的、人人平等适用的自然法则,而是某些人为了使社会按照他所设定的轨道前进,让人们按照他的意志行事,而进行的人为设定。
这并不是法律,而是“人定法”,是“法令”。当它不符合真正的法律时,就是“恶法”。不论它是以法律、政策,还是以政令、指导意见等等名义出现。
当这种法令存在之时,就是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受限或丧失之日。他们会千方百计用法令扩张自己的权力,对人们的所有生活细节制定规则,法令之网越治越密,一切行为都要受到它的规制,稍不注意就是违法犯罪分子。
这种“法律”不是在非正义的时候才出现,而是成了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主宰,所有人每时每刻都必须严加注意自己是不是违法了,所有行动都要听从他的号令。于是自由尽失,动作变形,行为扭曲,相互攻讦,秩序遭到破坏,心灵遭受玷污,社会由此付出巨大的成本,甚至会走向动乱和失序的深渊。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社会工程师们最喜欢干的事情就是把一切纳入他们的管控之下,构建一个他们希望的、整齐划一的“理想国”。一个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社会环境就此形成,他们就可以“隔墙扔砖头”,砸着谁就是谁,由此可以对任何人的行为指手画脚,并进行权力寻租。
那些人往往打着高尚的旗号,行着侵犯人们自由和财产权的勾当,目的就是实施绝对控制,就是发动群众之间的互斗,自己从中渔翁得利。哈耶克对此进行了恰当的总结:“现代世界,95%以上的立法都不是法律,而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命令。”
所以,判断一项法律是不是良法,要不要遵守,并不是看它是不是成文了、公布了,而是看它是不是合乎财产权的原则。

03


恶法非法,与人的本性格格不入,为了规避这样的法令,人们不得不千方百计规避它,明明一条直直的道路可以通往目的地,恶法却会让人们绕几大圈,增加了大量行动成本;在此过程中,又必然造成道德的溃败。

因此,这样的法令,人们不但不应该遵守,反而应当坚持“废除主义”。每废除一项,就是往自由的方向迈进一步。社会经济的进步,就是不断废除强加在人们头上的恶法枷锁的过程。
一部良善的法律,必然是与人的情感相通的,是符合人的行动的自然法则的,守法的同时,也是合乎道德伦理的。所以,当法令与人们的道德观冲突,我们首先不应当是怪罪所谓的“违法者”,而应当去检讨这部法律是不是出了问题。
重庆的职业索赔犯邵某,面对记者对他“钓鱼获利”的质疑,说自己不愿意在道德层面讨论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行。他一次性买150盒粉蒸肉,自己吃了家人吃了,都没有问题。然而他说“我吃没吃出问题,不代表她可以继续卖三无产品;她说质量没有问题不算,法律认为是有质量问题的。”“不是我要她赔钱,是法律要她赔”。临了还不忘说一句: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
难道我们判断一种食品是不是安全,不是看它本身是否安全,而是看这件食品上是不是贴了一个标签?你又怎么保证贴标签的这个人就一定是认真负责的?他们说过的慌,干过的坏事,还少吗?所以这就是郑人买履和记吃不记打。
不论谁说什么都不算,只有成文的法律说了才算,哪怕这法令是垃圾,也必须服从。凡事都必须管一管,否则人们就不会判断是非对错,不会安排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奴才思维。
对方并不具备欺诈行为,双方自愿交易,反手就是一个举报,这就是一个居心叵测的给别人下套的卑鄙小人。
打着帮助消费者的旗号,行着专业碰瓷的敲诈勒索的勾当,他们才不关心食品到底是不是安全。谁受损了谁自然会维权,也会行使自己的消费者主权,消费者并不需要你代表。这就是一个为了钱财不择手段的无耻之徒。
难道真的只要“合法”就完全不顾道德约束吗?既然他们觉得是光明磊落的正义之举,为什么不用真名真姓呢?甘肃的举报者“林某”居然是化姓。他们心里也很清楚,这是受人鄙视的行为。
有人说到城市务工是盲流,要收容遣送,这是合法的,你要不要去举报?有人要求你举报自己的父母,这是“法律”,你要不要大义灭亲?纳粹要求所有人举报犹太人,将600万犹太人关进集中营,这还是“法律”,你要不要执行?
所以你真的不用受道德的约束吗?你是人,不是法令机器;你是人,不是一条让咬谁就咬谁的恶犬。

04


一部法律要得到执行,必须有人的积极支持和消极配合。否则它就行不通。
不要说那些法令背后有枪炮的支持,再强悍的法令,也有它无法改变的人类生存状况。决定这个社会的走向的,不是唯物主义的枪炮,而是人们的普遍观念。
人们基于对假冒伪劣商品对自己的伤害,求助于权力,是这种严酷的法律得以出台和横行的观念基础。
但是多数人显然对这个世界缺乏洞察力。让我们的生活不断变好,让假冒伪劣商品不断变少的,是严酷的法令吗?并不是。
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制度,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者就供给什么;需要什么样的质量,企业就生产什么样的质量。总观我们现在享用的形形色色的商品和服务,为什么质量越来越好?一方面是资本积累多了,人们可以追求较高品质的生活;另一方面,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是谁严刑峻法搞出来的。
市场并不要求每个人做道德模范,但是它的机制决定了,那些欺诈消费者的商家,消费者会用金钱投票的手段果断将其淘汰出局;只有重诚信、重品质、重长远的商家,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获得长久的更大的利益。市场如流水,有强大的净化功能。市场培育美德。
而那些恶法恰恰是在破坏市场进程。严苛的标准加大了小企业的成本,阻碍了市场准入,弱化了竞争,妨害自由交换,必然会使人们可以享用的商品越来越少、越来越烂。
而恶法之所以能发生效力,就是这些所谓的打假者积极支持的结果。权力总是要有人支持,才能落地实施。假如一项荒唐的法令出台,所有人都嗤之以鼻,从心底里抵触它、厌恶它,哪里还有它作恶的土壤?所以,那些“打假者”其实是扮演了配合权力的不光彩角色,是他们让权力得以扩张,市场遭受打压,人们福祉受损。他们是潜伏在同胞们身边的特务,是人人得以唾弃之的奸贼。
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有基本的财产权认知,而不是去做一个法令复读机和法令的奴隶。


内乡县衙有一个匾额,写着六个大字:“天理,国法,人情”。天理是排在第一位的,国法是排在第二位的,在国法之上,还有更高的律令存在。这就是古代朴素的规则位阶,它反映出了尊重自然规则,尊重民情的观念。古代官吏尚且有这种认知,难道今人就自甘为奴,或者成为支持权力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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