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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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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苏良才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号)]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时,与张阳挺产生争执,被张的同伙踢了一脚。事后被告人不能冷静处置,而心怀不满,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藏于裤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被告人主观上已产生殴斗的故意。在张阳挺的言语挑衅下,被告人声言“打就打”,并在斗殴中持刀刺死帮助其兄斗殴的被害人。被告人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具有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故意和行为。其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且对方手中并未持有任何凶器。显然,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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