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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被判刑”,那些高喊劝阻吸烟无责的看过来

2018-01-25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昨天,本号发了一篇《拒绝“和稀泥”的二审判决,是否具有普适性?》引来不少异议。在电梯流通不畅的空间里里抽烟,确实不仅违法,而且公德心极差,理应受到劝阻、谴责。但能不能据此不顾与抽烟者纠缠二十多分钟的争执,进而对对方心脏病复发猝死不承担责任?


  如果以此类推,妻子发现丈夫跟小三在外偷情,是否可以破门而入,对小三进行殴打、侮辱而不承担责任?再则,抓住常年在工地盗窃的小偷,是否可以对其进行殴打惩罚而不承担责任?




        1月8日,都市时报刊发了一则标题是《捉奸需谨慎! 云南女子捉奸却被判刑2年6个月》的新闻,报道:游某和丈夫严某某结婚20多年后,发现严某出轨了,第三者的介入使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差。一日,游某和儿子严某召集亲友踹开房门,将正在幽会的丈夫及情人周某堵在床上。气愤至极的游某及儿子、娘家人对周某进行殴打。随后游某等人又将严某某和周某游街示众。


  近日,昭通中院二审后认定,游某在丈夫出现婚外情的情况下,与儿子严某一起邀约游某甲等人“捉奸”。在此过程中,强行脱下周某的裤子,并对严某某和周某采取了殴打、捆绑、辱骂、游街示众等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严某等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如果以上案例不够明显,再来一个判例,广州的王飞强行踹门进入妻子屋内捉奸,还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后被越秀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6个月。如果按照普通民众道德观点,有家室与人通奸、插足破坏别人家庭,被破门而入抓现行,进行轻微的辱骂殴打,这不是维护家庭和睦、打击邪恶风气正能量,何以构成犯罪?



  回到“劝阻吸烟案”,吸烟→劝阻→争执→猝死,这是事件的完整经过。犹如其他新闻事件那些吸睛标题,如上文的《云南女子捉奸却被判刑2年6个月》标题,明明是“捉奸中的侮辱行为被判刑”,到了媒体那,就成了“捉奸被判刑”,“劝阻吸烟案”中也一样,明明是“吸烟→劝阻→争吵→猝死”,到了媒体进而是民众眼里,就成了“吸烟→猝死→赔钱”,以此来引来围观。


     引用昨天文后一个网友的留言:直接原因是指是不经过中间事物和中介环节,对事物的发生最直接的促成,一般是时间关系或逻辑关系上最为接近的因素;而间接原因是不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只在其中起交接的原因。在吸烟案中,段某猝死这一结果上,吸烟、劝阻只是间接原因,而争执才是直接原因。常理分析,一个平和的劝阻会导致心脏病发作吗?一个平和的劝阻能在烟早就掐灭,从电梯吵到院内二十多分钟?



  可惜的是,二审判决中,我们看到了“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表述,将间接原因与死亡后果放在一起来分析因果关系,进而推出了一审错误的结论。


  对于猝死的直接原因“争执”,二审判决表述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理性平和,没有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得出“正当劝阻行为,理性平和”的证据分析那?一审后,死者家属申请的物业人员证人证言那?推理说理那?


 

(监控录像显示,杨某和段某24分开始吸烟劝阻。视频截图)



  (监控录像显示,杨某和段某45分在院内还在争执。视频截图)


  在这举国点赞的二审宣判后,听听案件当事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谈的事后感受吧。杨先生: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然通过法院审判最终为自己正名,但这并不是一件高兴的事,毕竟事件另一方当事人过世了,他本人还是对死者家属感到惋惜和同情。死者家属:不想再说什么,“该案被舆论绑架了。”杨某捐助的那一万元不会接受。



         这个案件除了围观人基于片段性认知后,进而是“抽烟者被骂死活该”之类的制高点上的获得满足外,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案件当事人都难言满意吧?


  法萌君对这个案件的观点


  1、本案本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查明“双方均无过错”,因事实无法查清就适用公平原则,确实不对。但如果确实查不清事实,根据一方补偿意愿、自认数额判决,说明经过,也未尝不可。


  2、本案应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侵权案件举证规则,围绕“争执合理与否”这个核心问题来审理此案,而不应受到媒体引导将“劝阻正当与否”作为本案的审理重点。


  正常情况下,段某在电梯内抽烟,杨某劝阻吸烟,并无过错,之后老人不服,继以争执,则此时双方可能都有过错。至于杨某争执中是否存在言语过错,则需要原告举证、法庭调查来确定。查不清具体争执过程,起码应在判决书里说明已经尽到了调查责任。


  换句话讲,吵架本身就是有法律风险的,言语攻击造成他人“气死”的,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也是应当的。


  3、媒体大肆报道“劝阻吸烟被判赔钱”,这是媒体吸引眼球的炒作手法和逻辑错误,司法不应受其左右、跟着他们跑,而是应该以自己的依法依理的详尽说明,让公众借助这个热议事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推理有个明确认知,进而树立司法权威,这才是法治社会“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法治课的应有之义。


      往期文章:拒绝“和稀泥”的二审判决,是否具有普适性?

      往期文章:律师=高级法、检官 高级法、检官=实习律师?

      往期文章:连载:一个省法院选调生的任职经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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