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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深刻!抓几个小杂鱼当下酒菜,就被判刑了……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杭州市萧山区的老黄真后悔死了,不过就是在河道里弄了1斤泥鳅吃吃,结果自己就成了一个“杭州市首例”——首例因为非法捕捞,最后通过投放鱼苗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案件。


而且7月12日早上,萧山法院还对他做出了刑事判决。


      一、案件由来


4月8日晚上9点多,老黄在萧山靖江街道清水湾附近水域抓鱼,他的设备简陋而充满了危险,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


当他忙活了半天,抓了一斤小杂鱼的时候,正好执法人员巡逻经过,老黄被当场拿下。


后来老黄自己说,去年在家附近的排水沟,这套设备也用过两次,那两次加起来也不过弄了一斤泥鳅。


每次的收获基本上就是一盘下酒菜。


黄某没想到他会构罪。


今年4月,萧山区农业局将该案移交至萧山区公安局,之后该案被移送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承担民事责任


在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书中,检察院认为,黄某在禁渔区采用电力捕鱼的方式捕鱼,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要其承担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


区农业局作为渔业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


6月28日下午,萧山区农业局会同萧山区检察院,在他们联合督促下,黄某花了2000多元购买25万余尾50公斤的鱼苗在区靖江街道生产湾河道补偿放流,品种为鳙鱼、鲢鱼,作为履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这种做法在杭州算首例。



三、构成刑事责任


7月12日上午,萧山法院对黄某做出刑事判决,介于黄某认罪认罚,又对环境修复做出了赔偿,所以从轻,单处罚金1000元。也就是说,黄某不用“进去”了。


萧山法院此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简单地说,老黄的行为有两条合上了。一个是禁渔期,非法手段捕鱼。另一个是禁渔区非法手段。


首先,电鱼肯定是算非法手段了。还有一点尤其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的是,目前萧山区绝大部分水域包括湘湖区域,都是属于“禁渔区”,而且全年禁渔。


由此,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涉刑。


来源:新华社、钱江晚报、浙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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