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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提供购车假发票,构成虚假诉讼,予以拘留+罚款!

烟语法萌 2019-05-15


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系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的诉讼义务,诉讼过程中,在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前,本就不应有模糊概念,更不应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实陈述。案件审理中,对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违法当事人企图落空的同时,还将让其付出法律代价。


日前,江阴法院对一名原告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拘留7天、罚款3万元的处理。



{  案情回顾  }


车辆价值38000元还是125700元




2016年10月底——2017年4月



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追尾了一辆小型客车,致使小型客车损坏。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小型客车驾驶员无责任。小型客车车主徐某遂向陈某所在的货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由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7年4月,徐某起诉至江阴法院。


庭上, 各方就涉案的小型客车的损失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徐某拿出一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证明该辆汽车是其花费125700元从原车主俞某处购买所得。


而保险公司也拿出一份调查笔录,该份调查笔录是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对徐某所作的笔录,在该份笔录里,徐某陈述:该辆小型客车是其花费38000元从二手市场购买的。



2017年5月15日



法院组织各方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做质证,徐某的质证意见为:这份笔录不是他作的,笔录上的签字和日期都不是他本人书写。车辆购置价格为125700元。




2017年5月31日



法院又向徐某进行了调查,徐某陈述:经他仔细回忆后,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上的签名和日期是他本人书写,但上面内容并不是他本人书写,内容是保险公司事后添加,调查笔录上的横线是保险公司划的,日期和名字是他写的。车子是他在江阴市二手车市场花十几万买的,过户手续是他委托朋友李某办理,具体金额他记不清楚了。




2017年7月25日



法院向原车主俞某进行了调查,俞某陈述:其是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徐某的,徐某交付的是现金。




{  处理结果  }


虚假诉讼拘留7日罚款3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小型客车机动车等级证书上所载明的车辆变更信息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所载明的出卖人信息,徐某系自俞某处购得本案所涉车辆,故徐某陈述该车系从二手车市场李某处购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徐某陈述该辆小型客车的购买价格为38000元,与原车主俞某的陈述一致,相互印证,故法院对保险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予以采信。



     鉴于徐某在法院的陈述前后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交易发票所载明的内容亦存在明显矛盾,其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故对徐某拘留7天,罚款3万元。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法萌君语:当事人对于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或者应该说明其合理来源并作出解释,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必须予以打击,不能给其利用诉讼谋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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