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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死拆迁乡官”的明经国案一审宣判:死刑缓期执行!你怎么看?

烟语法萌 2019-05-15


文中内容转自《法制日报》


9月27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宣判以后,案件的审判长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访问,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归纳如下:



记者:本案中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


审判长:(略)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记者: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之(七)的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为了改善老区农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樟坊村村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在案证据表明,许多村民对此项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审判长: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记者: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过错?


审判长:根据刑法理论,(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1)卓宇是十八塘乡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权对整个十八塘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导内容之一。卓宇案发当天到现场,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督导工作。(2)明经国房屋受损系因挖掘机司机在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经国房屋受损之时,卓宇尚未到达现场。(3)卓宇到现场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看到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向村干部李祖兰了解情况后,并未要求拆除明经国的土坯房,而是与李祖兰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现场后,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即予劝阻,经劝阻无效,遂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打电话报警。


综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如何?


审判长:(略)综上,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依据法定鉴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经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是否自愿认罪?对其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明经国归案后多次如实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报警,数次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死的犯罪事实。明经国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中均自愿认罪,并在第二次开庭中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公开道歉。


明经国犯罪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明经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明经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依法对明经国作出的宽大处理。



(以下内容来自法萌君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明经国的起诉书显示,2017年3月17日,十八塘乡干部、被害人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此前明经国家人提出屋内有杂物未搬,现场工作人员曾叫停挖掘工作。当看到挖机停放在其老房屋前时,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砸烂挖机玻璃。卓宇见状打电话报警,明经国持镰铲猛击其头部。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又连击其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


事后,明经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庭审围绕是否涉及强拆、明经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案时精神状态等问题展开辩论。


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告诉记者,今天上午的开庭并没有进行质证,直接宣读判决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均出席了庭审。明经国情绪平稳,但他与家人均认为量刑过重,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宣判以后,27日下午,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对他进行会见,确认了一些上诉细节,目前已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恳请依法改判。


明经国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头戴钢盔,我用镰铲打他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头颅上,我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第一下被害人即已死亡,后两下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明经国在上诉状中写到,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过去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致歉。请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改判。



注:如果法萌君没有记错,这应该是近年来,第一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情况下,案件审判人员直接公开接受媒体采访,介绍案件审判理由。


网友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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