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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逻辑?:智障少年自行进入车内玩耍丧命,法院判未锁车门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烟语法萌 2020-02-21



男子驾车停放球场未锁紧车门就离开,随后一名智障少年自行开门进车玩耍,不料在车上被闷死。如此悲剧,谁来担责?

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执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车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


据桂平市法院12月9日消息,2019年2月6日陈某宇在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到桂平市白沙镇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白沙镇某村小学的球场上。2月7日早上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关上门就搭了其他车去麻垌探亲。当天天气晴朗,大太阳,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碍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开车门上车玩。当天下午17时许,经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陈某宇的小车内。

法院判决分析,陈某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成、白某连是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

桂平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综合分析,确定由蒋某成、白某连与陈某宇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蒋某成、白某连因蒋某顺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他们自行承担80%的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蒋某顺私自进入陈某宇车内,不属于乘客,本次事故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依照保险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本次事故的赔付责任。经核算,蒋某成、白某连的经济损失合计261255.8元,2019年7月2日,桂平法院判决陈某宇赔偿蒋某成、白某连经济损失共计52251.16元。


蒋某成、白某连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查明,上诉人蒋某成认可其于2019年2月7日上午11时还见到儿子蒋某顺,蒋某顺是在陈某宇离开停放在球场的小车后才进入小车内。故蒋某顺不是陈某宇小车的乘客,本次事故不是陈某宇在使用被保险小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2019年10月13日,贵港中院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转自南国早报、桂平市人民法院)

法萌君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首先,没有那个法律硬性规定,离开车辆必须落锁,车子不锁是对自己财产的不负责任,对别人构成什么伤害的可能?退一步讲,车辆不锁具有某种“危险性”,但这跟造成智障少年死亡有什么客观联系?车辆作为别人的财产,即使没锁,也是不准随便进入的,进入则都成了侵权行为吧!


少年自行进入别人车内,不管车门锁不锁,首先是侵权行为;其不会开锁,也不是车主造成的,更是车主无法预料、不可掌控的事实。让车主为别人的侵权行为、非自身掌控的原因和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谈何逻辑性?更别说《侵权责任法》上要求的违法、违约行为及因果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之前出过类似的案例,如偷水仙花中毒要求业主赔偿、偷爬景区果树摔下致伤、电梯吸烟被阻跟人吵架致死、商场卖出的菜刀被人用来砍人被判承担责任等等,都引发了社会上很大的争议,因为就在于,司法的判决超过了常人的风险管控范围和预见能力,让行为人自身本无过错却要为别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有个人在自家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据说有司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没有在洋水仙上面注明不是韭菜不能吃。

还有一个人忘带钥匙打不开家门,不顾邻居反对强硬要求从邻居家阳台翻入自家,结果不慎从四楼坠落摔死,后来也是判决邻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水仙花没有标明不是韭菜、未能有效阻止邻居攀爬,貌似很有道理,实则是一种和稀泥的态度,让只是尽到了常人一般注意义务的人,承担了超过自身预见能力的不确定风险,弄得人人自危。久而久之,就形成对错部分、过错部分的受害者就是有理的状态。

司法应该有温度,但不能违背公平公正的裁判底线,不能牵强附会的找出些“过错”,不分逻辑和原由的跟损害后果进行联系,在判决书里用些“如果......”之类的推断说理。


司法不能讲究谁死谁有理!别人开我的车门进车造成了自己受害,我本是受害方,却让我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着实让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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