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光明网:有山东这样的工商部门 不搞死企业才怪

烟语法萌 2020-02-21


原标题:有这样的工商部门,不搞死企业才怪 | 光明网评论员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网评论员:12月18日有媒体报道说,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拒不为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在相关官司诉至最高法院败诉后,工商部门还是不履责,直至将企业彻底拖垮,企业主气绝身亡。

上述报道称,2002年,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要求,身为集体企业的山东省临沂市芝麻墩镇福利酒精厂改制为私营企业。按照改制程序,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将原酒精厂注销,但却不为改制后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理由是企业未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而安监局则认为,申办许可证的企业要先有营业执照,才能作为一个企业主体来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是将申办营业执照的行政争议,变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扯淡”。就这样扯皮3年不果,一家在改制前每年纳税数百万、拥有上百名员工的企业不得不停产停工,数千万元的机器腐蚀、生锈。2005年,该企业将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告上法院。

然而,问题却正在于,由此诉讼及其结局,人们尽可观察一个经过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官司,如何在一个基层政府部门碰壁而几成儿戏的过程。这一官司虽经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认定为河东区工商局拒不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行政违法,且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而非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但是,河东区工商部门就是顶住不办。


特别是河东区安监部门在“扯”不过工商局,两次为企业出具证明,商请工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工商部门还是不为所动,其理由竟然还是“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这实在是于法、于规、于情所不容。

一家企业撞见这样一个政府部门,不死才怪。在企业与工商局的官司诉至最高法院的8年间,企业虽然停产,但债务仍在。就在最高法院终审裁定下达前6个月,相关债务诉讼让上述企业的建筑物、附属物及设备被法院拍卖,同时还给企业主留下了巨额债务。一家企业就是因为一纸营业执照,生生被一个不作为的政府工商部门卡死了。在其后企业根据最高法院裁定所提起的诉讼中,该企业要求由工商等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此一诉讼一拖又是5年,在此讼提起的第5年,该企业主突发脑溢血,气绝身亡,享年57岁。

在赔偿申请提出5年后,一审法院判决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为其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赔偿的标的只为原告要求的约1/6——1165万元。经被告上诉发回重审后,此讼赔偿标的又降到了259万元。即使这样,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认为其应该赔偿的只应该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失”。而“现实的、直接的损失”是什么呢?按照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充其量”是“原告申领营业执照过程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打印费等”。并且,已经升至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原河东区工商局局长表示,“至今他仍认为,当年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对的,不违法”。

违法不违法,究竟谁说了算?是法院,还是区工商局长?对此答案,大概小学生也能给出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在追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光明网


阅读链接


曾经的酒精厂厂址,如今芦苇丛生,一片狼藉,马春涛(马春亮弟弟)感慨万千。澎湃新闻记者王选辉 摄


这家牛炸天、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都能拒不执行的工商局,就是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2017年,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与其他单位合并成了一个新的单位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马春亮是山东省临沂市芝麻墩镇人,上世纪80年代起从部队退伍回来后开始创业,陆续创办了几家个体企业。当时,当地镇政府领导找到他,让他成立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芝麻墩镇福利酒精厂应运而生,马春亮任厂长。


之后的几年里,酒精厂成了纳税大户,马春亮也因此当选区人大代表,被招聘为分管科技的副镇长,并获得临沂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2002年,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大量集体企业按要求改制为私营企业,改制后债务债权由个人承担。然而,马春亮提交完酒精厂改制材料后,临沂河东区工商局将酒精厂注销,却不为改制后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理由是,未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一时间,这家拥有着上百名员工的改制企业成了“黑户”,停产、停工,投入数千万元的机器腐蚀、生锈。此前每年纳税数百万的企业,调头走向死亡。


2005年,多次申请营业执照未果的马春亮提起诉讼,将河东区工商局告上法院。历经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院、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河东区工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行为违法。


2013年1月16日,最高法给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下发的《通知书》: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


因马春亮诉你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你局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据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安监函字[2004]122号证明,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经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因而,你局以被申诉人未能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为由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有营业执照。可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而非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因此,虽然原再审判决认定改制企业不属于新建企业确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你局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但是,河东区工商部门就是顶住不办。特别是河东区安监部门在“扯”不过工商局,两次为企业出具证明,商请工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工商部门还是不为所动,其理由竟然还是“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历经8年的诉讼,因资不抵债,酒精厂已经破产,各项资产被低价拍卖。马春亮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出7176万元行政赔偿申请。


2017年6月22日,马春亮突发脑溢血,气绝身亡,享年57岁。


5个月后,沂水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区工商局经机构改革后已撤销)赔偿酒精厂停产停业期间损失1165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沂水县重审一审将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数额改认定为259万元。由于对于赔偿数额的看法不一,双方均再次提起上诉。


“不应该啊,真不应该。”近日,谈到马春亮的遭遇,区工商局一名退休干部紧紧握着马春亮弟弟马春涛的双手,眼中含泪。在他看来,工商局和企业走的最近,本该是提供帮助的单位,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


在行政赔偿诉讼期间,马春亮去世后,他的妻子、儿子、女儿和父亲继承其诉讼资格。


2019年,马春亮的父亲也去世。马春亮的四个兄弟姐妹又作为其父的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案件至今历时14年,马家人还在接力打这场官司。


蹊跷的是,在赔偿申请提出5年后,一审法院判决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为其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赔偿的标的只为原告要求的约1/6——1165万元。经被告上诉发回重审后,此讼赔偿标的又降到了259万元。


即使这样,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认为其应该赔偿的只应该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失”。而“现实的、直接的损失”是什么呢?按照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充其量”是“原告申领营业执照过程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打印费等”。并且,已经升至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原河东区工商局局长表示,“至今他仍认为,当年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对的,不违法”。


违法不违法,究竟谁说了算?是法院,还是区工商局长?对此答案,大概小学生也能给出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在追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春涛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一直到现在,自己也弄不清当年河东工商局为什么就不给办营业执照,“我到工商局跑了一百趟都有了,就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进入诉讼程序以来,无论是原先的河东工商局还是如今的河东区市场监管局,都没有就此问题与马家人沟通。对于行政赔偿案的重审结果,马春涛直言“不满意”,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光明网(光明网评论员)、财新网(记者 王梦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拒不为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相关官司诉至最高法院,工商局败诉。在漫长达8年的诉讼中,企业资不抵债倒闭。

针对这一情况,12月19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涉原河东区工商局行政违法事项相关情况的通报

近日网曝“山东一改制企业之死:工商违法拒发执照,当事人索赔七千余万”,河东区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诉原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不履行颁发营业执照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诉原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法院于2013年认定原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不给予河东区福利酒精厂颁发营业执照行政行为违法。因在行政赔偿数额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河东区福利酒精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现案件正在二审程序中。下一步将根据法院审判结果依法依规办理。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

 往期文章:浙江高院再审改判:银行人员存款过程中实施诈骗犯罪,银行应承担受害人损失90%的主要赔偿责任


        往期文章:【话题】男子1380万存款消失只剩73元,两度起诉银行被驳回


        往期文章:央视曝光“套路贷”罪恶利益链:借1500元两个月还50多万!


        往期文章:【城乡同命同价】又一省高院宣布全省试行,快施行全国统一标准吧!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