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同步录音录像”是什么鬼?

烟语法明 2020-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小卢绿丝 Author 小卢绿丝


 一、鲜见曝光的同步录音录像
 
今天,朋友圈转发的某律师诈骗一案刑讯逼供的文章,其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人员提讯过程中频繁“捏手铐”,嫌疑人疼得咿呀,让人猝不及防。
 
“捏手铐”是不是刑讯逼供?当然是。
 
刑诉法解释九十五条对刑讯逼供的解释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捏手铐”无疑是肉刑。
 
“捏手铐”得来的笔录有用吗?当然没用!
 
刑诉法五十四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排除的意思就是不得纳入证据范围。刑诉法通过否定证据能力对刑讯逼供表明态度。
 
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我们要了解的
 
1.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的学名叫“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有时候也简称“同录”。指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2.为什么要同步录音录像?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直接点:防止刑讯逼供。
 
3.哪些案件要同步录音录像?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4.其他案件不用录?No!
 
所以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都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也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b、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c、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d、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e、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f、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g、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h、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5.办案场所外不用录?No!
 
除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应录音录像,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也应当录音录像。
 
6.同步录音录像怎么录?
 
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为什么?哪位同学说“打时不录、录时不打”你可别想走!


 三、为何常“中途退场”
 
梳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知识,我们会有个直观感受: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案件中应大量存在,但是实务中怎么到审判阶段就见没了?
 
原因有三:
 
1.刑诉法宣告了录音录像的出生,却没明确它该怎么活下去。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未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做硬性要求。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做硬性要求。
 
所以它当然被退场了!
 
四、为何“千呼万唤出不来”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能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吗?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中的基本态度:不能!
 
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因其客观、直接特点,无疑是控方最佳反驳利器。
 
实践中呢?花样太多,比如侦查人员写情况说明、检察院答辩书、同监人员谈话笔录、看守所入所体检表,甚至检察院挠着头皮宁愿让厨师、理发师写说明,也要捂着录音录像,或者干脆说没有。
 
嘴里不说,内心的“你奈我何”溢于言表。
 
五、消极影响
 
除了录音录像,真的有证据能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且让人信服?
 
没有!
 
我说打了,你说没打。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个问题上,被告人和侦查员是双方当事人,理应平等,不存在声音大小。
 
体检表看似客观,能看出来“捏手铐”吗?非要打伤打残才算刑讯逼供?
 
其他无关人员写说明,麻烦先自报家门,你是哪个部门的?
 
于是,开庭被告人当场哭诉受虐细节,辩方大谈刑讯逼供,司法公信力颜面扫地。
 
关键是审判人员敢不敢按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我用脚趾头想了一下,证据排除了,案子咋办?案子里面的人咋办?案子外面的人咋办?干脆我不想了。


 六、问题无解吗
 
想解决很简单,不想解决更简单。
 
想解决的话,刑诉法一句“提示性规定”就全部搞定: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
 
它同讯问笔录一样,都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凭啥不是证据?仅载体不同,录音录像也是供述和辩解,属法定证据种类!
 
不想解决,那就让它继续搞鬼名堂。
 
(注:本文未考虑职务犯罪类案件)

作者简介:卢庆律师,200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侦查学专业),毕业后在成都市公安局工作六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获嘉奖七次,现于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起无罪案例。2018年检察院不批捕案件五例,2019年承办一起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在审判阶段无罪辩护被采纳。

往期文章:法院裁判:举报工商管理类违法行为,举报人对查处结果无质疑请求权,法院不予受理


       往期文章:刑讯逼供不是在办案,是在犯罪


往期文章:九民纪要后,法院这样认定和处理职业放贷行为(三种结果)

       往期文章:最高法:《联合开发协议》是内部关系,一方仅享有债权,不能对抗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