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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组织“低成本辞退员工”培训班,赚钱需要讲社会公德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半月谈》评议到:尽管不违法,但从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层面来讲,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妥。

通报称,5月9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在律所内部举办知识分享会,就辞退员工的法律环境、合法解除的4个步骤,辞退员工的方案转化、企业如何构建辞退的风险管理进行培训。5月11日晚,该所微信公众号推送了标题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以“如何低成本做好员工辞退管理”为主题的知识分享会》的文章。5月12日-14日,该文章先后被新浪财经、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转发或发表时评,引发舆论关注。


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发现该舆情后,第一时间通报并要求朝阳区司法局立即约谈该所负责人,责令该所主动删除相关网络文章,尽快平息网络舆情。朝阳区司法局迅速约谈了恒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要求律师事务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一直以来,律师是否要讲道德,是一个争议话题。道德包括个人私德和社会公德两个层面,如果公开开课培训企业如何“低成本辞退员工”,则是涉及社会公德的问题了。

支持的一方认为:律师本就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在自己获得有偿报酬的前提下,为对方提供合法途径下的最低利益损失法律方案。至于对方的利益损失,社会层面的道德影响,不是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时,需要考虑的范围。将社会公德的帽子和要求,压到律师身上,有违律师只负责单方面法律权益的职业要求,实在是承受不了。尤其是一个具体的个案,双方利益对立激烈,律师如果劝自己的当事人考虑社会公德、对方利益,则是出卖自己当事人的利益。


反对的一方认为:律师是一个社会性的行业。既然是社会行业,就要为社会贡献积极的风向,不能助长消极的力量。《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里面有三个层面,分别是从当事人、法律、社会三个层面对律师执业进行了职业要求。如果将律师的职业要求仅限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则会犯方向性的错误。

以上的争论太抽象,而且这个话题有点什么立场讲什么话,具体案件谁也不会去区分什么道德还是法律的,不如讲点具体的例子。虽然没有参加类似的“如何低成本做好员工辞退管理”培训班,但根据烟语君的理解,如何降低员工辞退成本,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采取事先或事中利用对方法律弱势剥夺其一些合法的期待权;二是纠纷处理中尽量减少自己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费用,不排除采取违法但不会受到制裁的手段。


举个例子,曾经见过要求员工在加班通知上自己写上“自愿加班、放弃加班费用支付”或是“加班费已经每月随工资支付”的,也有见过让职工入职时写“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社保费已经在工资中支付的”,也有让职工入职时写“本人离职是,自愿放弃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在劳动争议中,特别是工伤事故处理中,都会有一句“赔付以上的工伤赔偿数额之后,双方一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其他权利员工予以放弃,不得再行主张”......

其实,劳动者在签订这些协议的时候,有几个知道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及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的?类似的还有,房屋销售合同、保险销售合同等等,消费者面对的都是一摞几十页的合同内容,正式合同之外,还会有一个补充合同,变通或者具体规定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协议的一方,是资方花了大钱聘请律师们字斟句酌拟定的合同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则是一个个有求于资方,最多网上大体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非法律人士,留下的操作空间则是,要么签要么不签。这是法律规定下的合同双方需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吗?

在很多律师心里,律师应当尽心尽责地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至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不应该是律师的考虑范围。也曾经有个案例,是网络企业公司起诉职工的,要求归还企业在某平台注册的企业账号及密码。被告离职后一肚子委屈就远走他乡外地就业了。被告答辩称,企业规定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逼着我们辞职还不给补偿金,企业不是有律师吗,让他们起诉要企业账号吧?


免费的东西才是最贵的。所谓的“低成本”,是不是意味着在另外的方面,则是“高成本”呢?社会上流传着一个“内卷”一词,企业如果追求法律责任上的“低成本”,那些别的企业、企业的员工自然也会采取“低成本”的手段应对,是不是一场“内卷”即将展开的架势?企业界展开了“低成本”竞争,社会其他行业是不是要跟随?律师执业,真的不需要讲社会公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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