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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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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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