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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3期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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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刑法规范解释立场新探

——基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的展开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曹波: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刑法违法性的判断中,缓和违法一元论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理论支撑,承认“一般违法”概念符合法律行为规范属性,接受“可罚的违法性”契合刑法谦抑性特征,是较为合理的判断立场。保险犯罪之法定犯本质决定保险刑法规范的解释立场应坚持缓和违法一元论,采用“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双层位阶型判断模式,以行为违反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进而判断行为是否违反保险刑法规范。从保障整体法秩序内部无矛盾性出发,只有行为违反保险刑法规范且被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禁止,同时具备刑法上可罚的违法性的,才应肯定刑事可罚性;行为违反保险刑法规范但为保险行政法律规范或者其他行政法律规范所容许的,则应径直否定刑事可罚性,才有效避免保险当事人因整体法秩序内部评价结论的相对性而陷入迷茫困顿,并防止各级办案机关陷入激烈争执。


专题策划:终身监禁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编者按

周维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15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设立了终身监禁刑,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魏鹏远两巨贪被适用终身监禁刑标志着这一制度从立法走向了司法实践。终身监禁刑虽然有效地改善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较轻”的问题,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难免会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鉴于此,本期开设“终身监禁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这一专栏,对终身监禁刑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进行系统梳理并做出回应。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的《终身监禁入刑的积极意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探讨了终身监禁刑的存在价值;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桂源法官的《“终身监禁”的困境释读与司法改善——以刑事政策和刑法的体系化适用为视角》,将这一制度置于刑事政策视野下予以释读并将立法规定置于相应体系中予以理解和适用,以期释解相关争议;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终身监禁》,从刑事政策层面肯定了终身监禁在限制死刑适用、通过个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回应公众质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西南财经大学黄礼登副教授的《德国终身自由刑的历史、根据与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吴雨豪博士的《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威慑效力——基于美国“三振出局”制度之考察》,吉林大学鲁冰婉博士的《日本终身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则分别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的他山之玉。希望以上学者的专文能够澄清理论迷雾,丰富相关研究成果,为终身监禁刑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贡献真知灼见,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和参考。


 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之所以被入刑,是因为其重大意义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终身监禁制度已根植于我国刑法典并付诸实施的情况下,对其重大意义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深入挖掘其价值。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强化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威慑力、加重“生刑”的立法意图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入刑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内部的不同刑罚措施之间刑罚空当过大的问题,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终身监禁的适用客观上替代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终身监禁”的困境释读与司法改善

——以刑事政策和刑法的体系化适用为视角

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桂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之所以陷于诸多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中,虽然有立法方面瑕疵的因素,但局限于刑法内部视角释读本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并孤立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本制度的立法规定,应是其中的基本症结所在。基于本制度的“刑事政策刑法化”背景和刑法规定的“体系化存在”现实,将本制度置于刑事政策视野下予以释读和将其立法规定置于相应体系中予以理解和适用,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释解其争议与破解其困境。具体而言,在刑事政策视角,本制度只不过是兼顾当前“严厉治腐”政策与“慎用死刑”政策而不得已采取的过渡性治理措施;在刑法的体系化适用视角,因本制度立法规定仅为整个刑法体系和刑罚体系及制度中的一个部分,应将其融入刑法中所有相关条文当中予以理解和适用,以消解本制度与刑法总则上的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等的适用冲突。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终身监禁

周振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刑事政策层面,终身监禁作为死缓的执行方式,既是贪贿犯罪中的死刑替代措施,也是针对贪贿犯罪判决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选择与通过个案提高公众信任的窗口。因此,有关终身监禁的讨论不应仅仅从制度本身,而且应从死刑改革、严重犯罪的对策选择等宏观背景展开。虽然有的观点从刑罚的人道性、有效性、刑罚结构等角度否定甚至主张废除终身监禁,但是在刑事政策层面,终身监禁在限制死刑适用、通过个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回应公众质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为有效、灵活地适用终身监禁,实现政策目的,立法机关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并通过规定赦免程序为犯罪人开辟救赎之路。


德国终身自由刑的历史、根据与适用

黄礼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刑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德国终身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它发展到今天与刑罚人道化息息相关。死刑的废除并非它成立的自然依据,它的正当化恰在于它可以满足不同的刑罚目的要求。立法者对它的构造也经过宪法法院周密的审查,从而让其合宪性不再产生争议。它今天所具有的假释规定,是合宪性争论为刑法完善带来的一个附随后果,是对“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宪法要求的严格落实。假释条件之一“特别严重的罪责不要求继续执行”,创造性地让罪责程度在绝对刑的执行上得到了考虑与反映。假释后的考验内容和附随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犯罪人个体情况,具有一定的精准性。

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威慑效力

——基于美国“三振出局”制度之考察

吴雨豪: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犯罪学博士候选人

内容摘要:“终身监禁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力”这一论断自贝卡利亚时期就被广泛主张。在威慑的实现路径上,终身监禁具有其鲜明的特征,其以刑罚的绝望性作为威慑来源,以永久隔离代替特殊威慑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因为其刑罚的严厉性,能对潜在犯罪人产生巨大的威慑效果;但是另一方面却使得各种本可以约束服刑罪犯行为的措施都归于无效。本文以美国的“三振出局法”作为制度蓝本研究后发现,终身监禁虽然没有在宏观上显著地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但是仍然对一些累犯的再次犯罪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考察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语境与终身监禁的制度成本,对这项制度的未来走向做出审慎权衡。


日本终身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

鲁冰婉: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日本终身刑导入指的是以死刑废除为前提,设置不可假释的无期刑作为最高刑代替死刑以推动死刑废除。目前日本死刑与执行10年可假释的终身刑之间存在“鸿沟”致使无期刑呈现终身刑化趋势,一方面为了改进这一刑罚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在死刑废止的背景下,终身刑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也成为死刑废止的重要课题。《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律案》及《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判决特例等法律案·概要》两部法案确定了终身刑的定义、适用条件及法条修正,虽然最终未正式通过国会支持,但日本终身刑的理论前提探究与司法实际仍为我国提供了一定域外经验。


实证研究


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问题研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内容摘要: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审判绩效考核涵盖司法人员培养与司法管理机制,系贯穿“主体工程”和“综合配套”的关键环节。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的要素式分解为出发点,通过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式,实证分析各地法院相关实践中的典型模式及具体问题,并借此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理念、原则及基本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 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郭叶: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

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给予高度重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共计106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以这106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使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从不同视角和维度进行数据应用及比较研究。从数据反映的发布和应用现状中发现2018年度指导性案例呈现出的变化和趋势,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发展提供参考。


法学专论


论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作出原则性规定,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专门法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专门法院设置几经调整,传统专门法院亟待升级改造,新型专门法院又不断建立起来。什么是专门法院,建设什么样的专门法院,怎么建设专门法院,这是当前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设置专门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必要性、专业性、协同性、案件量、法治化、战略性等因素,从根本上而言,设置专门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消除一些特殊案件审理中因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形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实现专业性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审理,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地方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基本思路是构建由地方法院、省综合性专门法院、跨省综合性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完整专门法院组织体系。


迈向司法结构主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结构的形成

赵贵龙: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内容摘要:中国传统诉讼是一种行政结构主义下的融合性诉讼结构,承担着统治型治理功能。新中国政法模式下,演化为从属性诉讼结构,法院治理功能呈现多元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诉讼结构的两次转型。迈向司法结构主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独立性诉讼结构——价值结构以公平正义为追求、制度结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集体结构以法官员额制为依托——实现中立型的司法治理功能,是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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