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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程序,能审出公正的结果吗?——王现敏案旁听有感

Editor's Note

不公正的程序,带来的一定不是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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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下说法 Author 吴老丝

杜鹃/文

2024年6月17日上午九点,王现敏涉嫌受贿罪二审开庭,吴丹红律师担任王现敏辩护人,赵德芳律师担任王现勇辩护人。第一天开庭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七点,上午对庭前会议报告进行了宣读和异议,下午辩护人和检察员分别对两名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庭审尚未完成,但诸多程序违法问题和审判长出人意料的举动让这次二审显得敷衍且荒唐。


进入法庭前阳光明媚,但天气预报显示九点开始下雨,进入法庭后不见天日,不知道是雨是晴......


一、庭前会议报告试图跳过异议程序,毫无根据尽数否定二十余项申请


审判长康某宣布开庭后核实完上诉人身份,审判员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对管辖权没有异议;关于回避的申请驳回;关于证据排非的申请因未提供明确具体的线索和材料不予支持;对案涉车辆和工程的价值鉴定申请,因本案证据能够反映相关情况,将结合庭审查明;供热工程锅炉查处情况、供热费用情况与本案无关;证人出庭问题将根据庭审进一步研究······合议庭认为二十余项申请要么与本案无关,要么不需要调取证据,当前的书面材料已经足够。

对于管辖权,本案一审指定黎城县法院管辖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要有管辖权争议或管辖权不明,两种情况均与本案不符,庭前会议违反程序根本没有通知申请证据排非的二位上诉人,人不到场怎么异议?证据排非线索由监委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在案,法院调取一目了然,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却没有提供,要求上诉人提供岂不刁难?指控受贿的车辆价值、指控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工程价值到底多少,反映了上诉人是否受贿,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全靠空口白话,卷中毫无实据,所谓证据充足从何而来?供热工程锅炉查处和供热情况涉及供热工程改革,是将供热工程承接人更换为“行贿人”秦某阳的起因,是本案数额最大的1000万受贿指控的起因和依据,若是与本案无关,还有什么是有关的?至于对证人出庭的申请,合议庭倒是没有完全否定,提出根据庭审情况再做决定,只是不论上诉人与辩护人在庭审中如何提出,都是“再议再议,时候到了法庭自会决定”。

对于这敷衍至极的庭前会议报告,审判长或自觉难以服众,试图直接跳过异议程序,糊弄过去就好。辩护人之一的吴丹红律师在多番强烈抗议后将异议程序恢复,对庭前会议报告逐一提出异议,向合议庭及旁听人员展示了报告的重重漏洞。

因为回避申请被驳回,上诉人之一的王现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对审判长提出新的回避事由,被审判长无视,回应道开庭前的回避申请已经被驳回。在上诉人和辩护人提醒这是新的回避事由后,审判长恍然大悟,要求王现勇再说一遍,听完复述宣布休庭五分钟后当庭口头驳回回避申请,称经院长审查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法定情形,驳回申请,不准复议。五分钟的休庭不仅直接剥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法律效力,还赋予了审判长口头驳回并剥夺复议申请的权利,令人大开眼界。

在吴丹红律师明确指出该回避决定的违法性后,审判长表示听明白了,但不作回应,宣布庭审继续,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上诉人王现敏、王现勇兄弟均完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无罪。


二、审判长无心听取上诉人情况说明,多次催促,只为尽快结案


王现敏首先对一审判决中的身份认定提出异议,一审刻意回避王现敏被羁押前,甚至在发生所谓对秦某阳的索贿前已经被降为三级调研员这一虚职的事实,只强调从前的区委书记职务。王现敏这一三级调研员已经不是领导,反而秦某阳的人大代表属于领导职务,按照一审逻辑,一个被撤职降级后无权无职的公务员向领导索贿一千万,领导还给了,着实善心大发。对一审受贿好友程某斌吉普车、索贿秦某阳一千万、在任期间给秦某阳揽工程谋取利益的问题均予以否认。

王现勇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四个部分,第一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提出对办案人员以家属相威胁的控告;第二是一千万元受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链无法闭环;第三是原判认定的洗钱罪名无事实,王现敏没有作案时间,付款买房为合同继续履约,是正常商业行为,且财物一直在公司名下,不存在洗钱一说;第四是自己虽然坚持无罪,但即使有罪也对法庭量刑不认同,无视自己立功表现。

王现敏和王现勇都想将问题讲清楚,而审判长多次打断催促,希望早早将庭审推进结束,甚至以时间不够为由试图跳过辩护人补充上诉理由的程序,在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允许。对审判长而言这仅仅是今日上班的任务,但王现敏二人已经羁押三年,还可能面临更长的无辜受罪,如此急不可耐,不知开庭究竟是为了查明事实还是为了尽快结束早早交差。


三、受贿指控牵强附会,法庭调查期间审判长多次无故离席,法警传递带字纸张,明目张胆,闻所未闻


高强度的庭审连续进行到中午十二点,经王现敏多次表示身体不适,且其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强烈抗议要求保障上诉人休息权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一小时。

在下午的发问讯问环节中,王现敏、王现勇的两名辩护人主要围绕上诉人被违规审讯问题、价值26万元的吉普车的所谓受贿问题、以注册公司形式受贿秦某阳1000万的所谓受贿问题、在任期间为秦某阳“揽工程谋取利益”问题对上诉人发问,此后检察员也对相关问题进行讯问。作为旁听人员,直到公诉人提问完毕都看不到一点刑事犯罪的影子,就连民事纠纷都难说能够靠上,公诉人绞尽脑汁的诱导也让人啼笑皆非。

关于受贿程某斌吉普车的问题,吴律师问王现敏和程某斌的关系以及为何开他的吉普车?王现敏答二人已是三十几年好友,自己的哥哥王现勇给了自己一辆奥迪A4,自己和程某斌换车开。吴律师问吉普车与奥迪车是否价值差不多?王现敏答自己不清楚具体价格,吉普车程某斌说二十一二万,哥哥的奥迪车后来程某斌拿去顶账也能顶二十几万。吴律师询问买吉普车给20万是谁提的?王现敏答是程某斌自己说的给20万吧,其新车二十一二万。吴律师问是否确定程某斌给自己车时已经开了多久?王现敏答,开了几千公里是肯定的。吴律师问有没有给程某斌侄女安排工作?王现敏答当时区里出了安全事故,经信局正好缺人,在局长汇报工作过后我委托我同学介绍了几十名学生去实习,不是工作,程某斌侄女属于实习,后来按照公益岗位发的工资,一个月1100一直没涨过,工资没有其他人高,住的也远,单位离住的地方横跨东西,后来辞职了。吴律师问和程某斌换车是在介绍工作前还是后?王现敏强调不是工作,就是实习,而且是找了几十个实习生去,一问便知,换车是在他侄女辞职之后了。

所谓受贿26万吉普车的情况一目了然,一审认为王现敏没有及时退回受贿财物,构成受贿,20万购车款属于赃款退回。这一认定是忽略王现敏与程某斌换车开的事实,需要及时退回吉普车的前提是王现敏认识到这是程某斌的行贿,但王现敏收下吉普车的前提是基于与程某斌作为好友换车开的正常交往行为,王现敏借出自己的奥迪车,换来程某斌已经开过几千公里的二手车,对王现敏而言是再正常不过的情谊交往,且合理合法,不论程某斌购买和交换吉普车的意图是什么,在王现敏的角度来看都符合好友之间把自己的车互相换车开的正常逻辑,没有受贿基础,也不可能意识到这辆车是程某斌用来行贿的,不存在及时退还一说;王现敏决定买下吉普车之后按照二手车的价值先支付了20万车款,后办理过户,符合购买的正常行为逻辑,20万不是赃款退回,是正常购车款。指控程某斌行贿的原因是王现敏为其侄女安排了工作,区里的一把手动用权力安排了一个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还少25元的离家很远的实习工作,工作八个月拿到八千八,辞职后对方感激涕零行贿26万,但凡有稍许理智都能看出这是无稽之谈。

关于王现敏受贿秦某阳一千万的问题,一提到这个问题,王现敏情绪激动,高声回应到:“只要秦某阳能在这里盯着我的眼睛说出来我向他要钱,只要他说我有一丝一毫明示、暗示,但凡提过一丁点,只要他敢说,我立刻当庭认罪伏法!”吴律师问投资公司是谁提出来的?为什么找你哥?王现敏答是秦某阳提的,找我哥是出于对我的信任,我说我哥有投资经验。吴律师问秦某阳为什么提这个事?为什么在上海开公司?王现敏答秦某阳多次跟我讲过他的苦恼,他们家唯一不吸毒的男性后辈还犯事进了监狱,只有个孙女在上海还算争气,希望给后辈留点东西。吴律师问让秦某阳做的工程挣钱吗,王现敏说不挣钱,我觉得是亏的,听说我被抓之后政府因为他的亏损开始给他补贴,老秦帮了政府这么多,我也应该帮帮他。吴律师问你有向他索贿吗,王现敏笑答,他是人大代表,是领导,我当时已经被撤职降级,没职务了,我问领导要1000块还可能施舍我。

赵德芳律师与吴丹红律师分别向王现勇询问了经营公司的情况,王现勇回答说按照商业规则和惯例,他帮秦某阳经营管理都阳公司,他应该拿10%-20%提成,但弟弟不允许,自己也不拿钱,就靠平时报销在里面挣点钱,秦某阳占100%股份,注册公司和大额转账都需要秦某阳本人允许,后来把秦某阳踢出群是因为这个群改成了记账群不需要他了。至于说都阳公司买的房子是为了给王珑阁住更是无稽之谈,离她单位那么远的房子我有七八套,要住这种房子我早给她住了,给她看这个房子照片是培养投资意识,以前也给她看各种房子照片。

检察员问王现勇靠买房卖房挣差价是不是和开不开公司无关,王现勇回答是,但是开公司能避税。检察员接过话总结提问:那意思就是公司实际是不是秦某阳受益就没有关系对吧,因为不开公司也能投资买房?

检察员的逻辑是:既然个人也能买房投资,办不办公司就不重要,办不办公司都不重要了那公司股东是谁就更不重要了,所以公司唯一股东是秦某阳也不影响王现勇帮助王现敏控制公司这一事实。但实际上,即使不办公司,用个人名义买房投资受益人也是秦某阳,公诉人只强调个人投资也可以,刻意回避不论如何受益人都是秦某阳的事实,以此荒谬的逻辑联系证明都阳公司股东和控制人写的谁都不重要,用心险恶!这一明显的诱导被吴律师制止。之后检察员再次诱导问王现勇是否可以随时将都阳公司的钱转出,以证明王现勇实际控制了公司,辅助王现敏实际占有了秦某阳投资1000万的公司。王现勇回答当然可以,但任何公司的出纳财务都可以,只要愿意犯罪,谁都可以。两个诱导发问可笑至极,更加印证了都阳公司的受益人任何时候都是秦某阳,除了经营投资方式的区别,与其他公司相比没有任何特殊之处,王现勇只是个有经营决策权的专业管理人。

更让所有人瞠目结舌的是,在辩护人询问王现敏是否“受贿”吉普车、是否“受贿”秦某阳一千万的本案关键问题过程中,审判长竟四次长时间离开审判席,不知去往何处,手里拿着法警递上的写着字的A4纸。审判长“缺席”,庭审调查意义何在?是否不论庭审说了什么,调查出什么,都不重要,审判长已有决断,庭审只是完成形式罢了。垂帘听政前已有之,但审判长“缺席”确是闻所未闻。


四、审判长无视上诉人血压升高、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强推庭审程序


庭审进行到下午六点一刻审判长宣布休庭、吃饭,稍后继续开庭。少许休息过后突然通知开庭,上诉人王现敏在庭审中血压升至一百六靠降压药降到一百四,已经不具备继续高强度庭审的强度,审判长坚持继续开庭,并语出惊人,声称自己也曾血压飙升到二百多仍继续坚持开庭,这是任务,希望上诉人配合再坚持坚持,直到旁听席有人再难稳坐,高声质问审判长是否要人死了才能停下来。不知在审判长眼中他人的生命是否不值一提,不知在生命危险之下,庭审出来的东西到底可不可信,我们都不知道。



今日的庭审暂告一段落,择日再会继续开庭,但面对如此敷衍且荒唐,甚至视人命为草芥的二审,本案的公平正义又能往何处寻?      (作者:杜鹃   6月17日)


注:本案暂定7月8日至7月12日继续在长治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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