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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立强冤案中看公诉方指控和一审法院判决的逻辑混乱和选择性执法

墨林金论
2024-08-25

         刘立强案中的20名被告人应该说这世界上最大的冤种。大家一起合伙做民间借贷,有的人不幸被追诉判决为套路贷诈骗罪,有的人却安然无恙、岁月静好......

 

司法机关对黑恶案件涉案人员的追诉都是除恶务尽的高压态势,天网恢恢,对漏网人员都将通缉追捕直至到案。但是在刘立强冤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选择性执法却是如此明目张胆、肆意妄为!

 

我们以判决书上“诈骗上市公司四川升达公司2126.94万元的事实”“诈骗上市公司浙江金盾公司(未遂525.3408万元)的事实”为例

 

从起诉意见书上可以看出:

 

“诈骗上市公司四川升达公司2126.94万元的事实”

1、2017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四川升达公司向刘立强借款5000万元,参与借贷入股的总共有29人,但是最后被起诉被判决诈骗罪的只有16人,另外13人并未被追诉。

2、2018年1月25日,上市公司四川升达公司再次向刘立强借款2000万元,参与借贷入股的总共有12人,但是最后被起诉被判决诈骗罪的只有9人,另外3人并未被追诉。

 

“诈骗上市公司浙江金盾公司(未遂525.3408万元)的事实”

2017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浙江金盾公司向刘立强借款5000万元,参与借贷入股的总共有25人,但是最后被起诉被判决诈骗罪的只有15人,另外10人并未被追诉。

 

事实上,从刘立强案的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出,参与刘立强入股合伙做民间借贷的有48人,公诉方和一审法院只起诉和判决其中的18人涉嫌套路贷诈骗,在没被追诉的这30人中有:刘立强做民间借贷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小平律师;原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彦律师;刘立强冤案的举报人——周艺文;还有数名普通群众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起诉书指控刘立强多次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取非法利益,而主要的诉讼参与人、诉讼策略制定者就是刘小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也只有刘小平才知道。且在起诉意见书里出现的是犯罪嫌疑人刘小平,起诉中是另案处理刘某平,但是最终的结果是刘小平律师4年多来一直没有被另案处理,甚至案卷里都没有刘小平的笔录。这说明刘小平律师没有犯罪,同理,刘立强和其他合伙人同样没有犯罪。

 

而四川升达公司、浙江金盾公司都是多次找刘立强借款,公诉方和一审法院并未将所有的借款都认定为套路贷诈骗,只是将最后一笔没有还清本息,出现纠纷的借贷认定为诈骗。

 

我们不禁要问公诉方和一审法院,为什么同样的借款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还清借款的借贷就不是诈骗,没有还清借款的借贷就是诈骗?!

 

为什么会出现借款人一边喊着被骗了,一边又主动找上门,求着刘立强借钱周转?!

 

为什么本案同为出资人48人,刘小平等30人之众性质相同,30人员皆未受到任何追诉追究,18人却被起诉?!

 

公诉方指控和一审法院判决犯罪的逻辑标准是什么?!

 

公诉方和一审法院如此办案如何让人民群众感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什么样的力量让公诉方和一审法院有如此的胆量和勇气来选择性执法?!

 

本案的办理,难道正如恶意举报人曾楷峰在敲诈勒索刘立强的录音中所说,就是为了整人搞钱?就是刘立强不给钱,就搞涉黑?!

 

刘建宽之流已经落马这么久了,是什么样的案外因素让刘立强等人被冤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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