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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只是财富传承的第一步,后面还需要做什么才能防止传承失败?

李昕 诺亚财富
2024-08-23

在家族股权财富的传承规划中,通过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的家族信托来持有传承企业的股权,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设计。业内通常认为即使传承人出现了意外身故,股权也可以跳过继承问题,按照传承人的意愿给到子女手上。那么问题来了,信托确实可以跳过继承问题,但是跳过了继承问题以后,还有什么情况会导致传承失败呢?

来源 | 诺亚财富(ID:noahgroup)

作者 | 李昕(诺亚控股集团法务部副总经理)


# 我们先来看两个近期的案例 #


案例一:

2020年12月25日,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因被他人投毒不幸意外逝世。根据公司公告显示:林奇生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19,702,005股,由其女儿林小溪、林芮璟和儿子林漓共同继承。3人目前均未成年,3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股东权益统一由其法定监护人、母亲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女士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林奇变更为许芬芬。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得知,许女士和林奇早已离婚。由于林奇生前并未对公司股权的传承有任何安排,因此身故后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三个未成年子女。因为子女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关财产权益由其监护人持有并管理。按照民间较为通俗的理解,林奇身故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归属其前妻。如果其前妻再婚的话,那么公司的控制权则会增加很多变数。


案例二:

2021年5月,一家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因疾病意外恶化去世。留下妻子和一对未成年的子女。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位创始人通过家族信托控制了上市公司26.2%股权,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穿透上去,由创始人的家族信托100%控制。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创始人身故后,公司股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信托的持股比例不受影响,公司的控股权依旧属于他的家人。创始人的子女和妻子可以基于信托受益人的身份持续获得股权带来的收益。


这位创始人过世后几天,这家上市公司宣布,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及执行董事由他人接替,担任董事长一职。同时,这家公司宣布这位创始人为公司“永远的董事长”,以此纪念其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留下的宝贵精神遗产。


这两个看似相反的案例,我们总结一下其中异同点:

共同点:

传承人英年早逝的时候,子女都未成年,无法直接继承公司。

差异点:

1、游族股权发生了法定继承并由于继承人未成年,公司的实控人变成了林奇家庭之外的人,也就是他前妻。

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信托的存在,没有发生法定继承,大股东还是创始人的家族信托。

2、游族的实控人是林奇子女的母亲。


另外一家的实控人则较为复杂,大股东是家族信托、但公司治理上看,显然创始人的遗孀并未深度参与,公司由其他小股东及高管接手运营。

 

以下内容纯属技术性分析,无任何对上述两家值得尊敬的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以及评价。上述案例仅为引发思考而引用,请读者勿作关联性联想。

 

那么问题来了,从近期看显然一个传承是成功的,一个传承是不成功的。可是等到孩子们长大了以后,想接手公司的时候呢,谁能顺利接管老爸留下的宝贵遗产,到时候接管的公司会变成什么样子,还未可知?


这就引出股权传承中的一个核心技术问题:股权传承中,把股权传到谁手上只是第一步,并不是传承完成,尤其是对于子女年幼或者不愿意接班、没能力接班的。后面的问题才是决定传承成败的关键,这就是对于公司治理架构的持续控制。


我们再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一:

以前在蜀地有个很大的公司,唯一股东姓刘,公司CEO姓诸葛,刘总过世的时候唯一继承人小禅尚无力管理公司。于是刘总将公司的治理权交给诸葛总,并委托诸葛总教养小禅,刘总知道小禅的管理能力不足,特地和诸葛总说,如果小禅可以继承就继承,能力不足的话,公司就交给诸葛总了。诸葛总对刘总的信任非常感动,虽然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是还是在小禅成年后将公司的治理权还给了小禅。完成了刘总的传承计划。


案例二:

在公元960年前后,也有一家很大的公司,唯一股东姓柴,公司的字号叫“周”,股东柴荣和他的创业伙伴赵匡胤一起开创了公司,但是柴总身体不好,在小柴总还没能力接管公司的时候就过世了,过世之前委托赵总管理公司帮助小柴总成长。后来大家都知道,赵总勤政爱民,赵总的部下觉得他更适合带领公司发展,于是启动民主推选程序,放了一件黄色的袍子在赵总身上,完成了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公司变更名称为“宋”。


当然赵总是少有的善良,给小柴总保留了少部分股权,小柴总家族一直作为小股东享受了大宋的发展成果。只是对于老柴总来说,传承计划不能算是成功。

故事讲完了,我们说回主题:设计传承计划时对于公司治理架构如何实现持续控制呢?
这个话题如果展开说,怕是够写几篇论文了。篇幅限制,先介绍几个要点:


1、重要岗位任免权的设计

考虑到继承人年长之后空有股权是不行的,对公司关键岗位的任免能力是接管公司的重要基础。同时在接班之前,如果出现重大变故,有权力变更关键岗位人选。

2、持续的财务审计权、业务审计权

虽然继承人暂时无能力管理公司,但是并不妨碍信托公司或者监护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行使知情权。只是单纯的知情权是不够的,一定要上升至审计权,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对顾命大臣形成有效监督。

3、权力制约设计

这里的权力制约存在于两个方面,一种是存在多个顾命大臣情况下的内部制约,比如顺治给康熙安排了四个顾命大臣,当鳌拜比较过分的时候,其他人可以帮助小康熙。还有一种是外部的制约,比如继承人保留对公司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是因为继承人年幼无法决策,这时候由受托机构、遗嘱保护人之类的人士来帮助继承人进行决策,这类人士通常由信托公司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当。

4、公司防拆解、反收购的设计

通常会在公司章程里预设一些安排,防止在继承人接管公司之前公司被分立、拆解、出售等等。这种安排通常会结合公司的表决权、人事变动、股权架构变动等等安排。

5、反业务转移的设计

实践当中经常出现职业经理人通过不恰当的交易或商务合作,转移公司业务甚至职务侵占的情况。结合前面所述的审计权以及权力制约的安排,在出现这类情况的时候能够保证继承人的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到相关问题并启动反制行动。

6、对顾命大臣的持续激励计划

前面说的都是从制度上制约顾命大臣,但是只制约没有激励的制度,注定是要失败的。股权激励的原理在传承中是同样有效的,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和顾命大臣们形成利益一致体,甚至让顾命大臣的二代和被继承人之间也形成利益一致体,才能根本上保证安全,只讲道德情操不谈利益是行不通的。


最后再说明一点,这些制度设计并非死条文,而且给继承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保留下各种权力接口,上面说的只是大体思路,真正落地实操要结合公司的业务运行特点本身,既要保证公司继续健康发展,又要保证安全的传到孩子们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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