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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谣言案”判决书发布:事件经过原来如此

烟语法萌 2020-02-21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内01刑终141号


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昆,男,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捕前住北京市。2017年8月7日因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飞,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邹光祥,男,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住北京市。2017年10月1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4日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光祥、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内010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成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成昆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情况下,编造虚假文章《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影射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长期滞留美国不归,并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天禄财经”及“?财经媒体+资本金融”微信群内发表。被告人邹光祥阅读该文章后,于2018年3月25日15时28分向刘成昆询问潘刚情况,二被告人共谋将编造的“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这一“重磅炸弹”丢给市场。3月26日7时52分,刘成昆编造虚假文章《出美丽坚-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影射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并发表在“天禄财经”上。

2018年3月26日9时许,邹光祥拨打伊利公司电话求证,被告知有关潘刚的传言为谣言。同日10时4分邹光祥编造虚假文章《【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以作者“安国”的名义,发表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光祥财经”上。该文章发布后随即引起媒体转载、报道,被大量点击、评论。造成部分牧场和原材料供应商销售数据下降,伊利公司员工恐慌的现象。

2018年3月26日中午,伊利公司公开发布澄清公告。同日伊利公司员工于亚馨、张轶鹏分别联系邹光祥、刘成昆要求其删除稿件,二被告人均未删除。

2018年3月26日,“伊利股份”(股票代码600887)股价在股票市场整体稳定,开盘后上涨情况下出现大幅下挫,总市值较上一交易日减少6078492608元。3月26日12时48分,伊利公司发布公告,称“市场传言均为谣言,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光祥受被告人刘成昆唆使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混淆视听并被大量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邹光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成昆不服,以其所写文章是文学作品,不存在影射现实人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教唆邹光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是虚假信息;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信息为虚假信息;二原审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邹光祥爱国者台式电脑机箱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华为手机(型号:MTT-CLOO)1部、苹果IPhone6S手机1部等物品。2018年4月2日,依法扣押刘成昆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金色华为MHA-AL00手机1部。

(2)“光祥财经”发布的【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文章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2018)内证民字第639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3月26日10时4分,邹光祥以作者“安国”的名义,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光祥财经”上发表文章《【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内容为“光祥财经获悉,潘刚已于近期回国,但很快被有关部门带走并被要求协助调查。……此番潘刚回国应该是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光祥财经以投资者身份拨打伊利公司电话求证潘刚近况,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潘刚董事长的传言为谣言。光祥财经试图联系更多伊利公司高管,未有回应”。2018年3月26日10时18分,凤凰财经网发布来源于“光祥财经”的文章《媒体: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3)刘成昆于2018年3月24日和26日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天禄财经”及其他微信群发表文章《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和《出美丽坚-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

(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证明2018年3月26日伊利公司发布公告澄清了“伊利股份董事长被带走协助调查”等相关信息系谣言。

(5)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电话机主信息、通话详单及伊利公司说明。证明2018年3月26日9时7分,邹光祥拨打伊利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电话0471-335****。2018年3月26日虚假信息发布后,该电话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众多投资者的咨询。

(6)电话缴费记录收据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取笔录、取证结果报告。证明2018年3月26日,伊利公司员工于亚馨联系被告人邹光祥,告知邹光祥其在“光祥财经”上发布的文章系不实报道,要求其删除文章。邹光祥称过些时间就是事实了。

(7)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查询结果反馈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3.26股价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2018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伊利股份受“媒体新闻”影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请求协助查询伊利股份股票交易情况的回函。证明2018年3月26日伊利股份大幅下挫,总市值较上一交易日减少6078492608元。当日成交量1.63亿股,为2018年以来最大的一天,高出2018年以来平均成交量的2.5倍,较当日最高市值1791亿元蒸发131.9亿元。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伊利股份占伊利总股本8.86%,市值为147亿元,较当日最高市值减少了11.70亿元。3月26日伊利股份因自媒体爆出潘刚失联的信息后股价出现放量下跌的情况。

(8)邹光祥、刘成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鉴定意见。

(1)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京通法鉴[2018]电鉴字第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107个相关网页链接的访问和数据取证分析,发现其中有100个网页链接发布了“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并被要求协助调查”相关的文章内容。其中,有58个链接可以统计观看者的参与数据,网页链接的网络点击数达到574万余次、评论数共计21000余条。第251号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450个相关网页链接的访问和数据取证分析,发现其中有369个网页链接发布了“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并被要求协助调查”相关的文章内容。其中,有194个链接可以统计观看者的参与数据,网页链接的网络点击数达到30万余次、评论数共计10000余条。第251号补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93个相关网页的访问和数据取证分析,发现其中有85个网页链接发布了与案情“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并被要求协助调查”相关的文章内容。其中,有51个网页可以统计观看者的参与数据。按照网页内容划分,85个相关网页中涉及被告人邹光祥发布文章链接的有60余个。网页链接的网络点击数达到38万余次、评论数共计14000余条。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天禄财经”公众号发布的《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阅读数为4517次,《出美丽坚-盘先生回乌兰接受调查》阅读数为6801次。第270号补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271个相关网页的访问和数据取证分析,发现这些网页链接全部发布了“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并被要求协助调查”相关的文章内容。经统计,网络取证和此案相关的网络评论数共计1500余条、点击数共计190余万条。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内允司法鉴定所[2018]物检字第180402-1号、第180402-2号、第180402-3号、第180402-4号、第180402-5号、第180402-6号、第180402-7号、第180402-8号、第180402-9号、第180402-10号、第180402-11号、第18040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被告人刘成昆电脑硬盘内提取到“出乌兰记之大结局”及“出美丽坚-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在被告人邹光祥163网易邮箱中发现“伊利股份”“潘刚失联”草稿邮件,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成昆将《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的文章发布在“?财经媒体+资本金融”微信群内。

3、电子数据。

(1)腾讯公司的电子数据。证明“天禄财经”公众号身份注册信息为刘成昆,“光祥财经”公众号身份注册信息为邹光祥。

(2)刘成昆与邹光祥聊天记录。证明刘成昆告知邹光祥“潘刚最近回来了,下了飞机在机场被带走调查,最近刚回来,这两天的事儿”,“那你写吧,反正我把事实都写清楚了,只是没有写名字而已,你想想办法去弄弄名字就行”。

4、伊利公司报案材料。证明伊利公司报案称邹光祥、刘成昆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虚假信息,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

5、抓获经过。证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和2018年4月2日将邹光祥、刘成昆抓获。

6、证人证言。

(1)文某证言。证明2015年左右,邹光祥通过速途网络建立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约三万人关注该公众号。2018年3月12日起,邹光祥自己运作该公众号。2018年3月25日23时许,邹光祥在家中用电脑写了“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文章,次日发布到“光祥财经”公众号上。

(2)马新波(速途网络员工)证言。证明自2017年10月开始,邹光祥自己运作“光祥财经”公众号,2018年3月26日,邹光祥请求其帮助编辑名为“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的文章,并保存在“光祥财经”的后台。

(3)于亚馨(伊利公司企业事务部员工)证言。证明其负责伊利公司企业形象建设,2018年3月26日10时23分,其在“新浪财经”看到“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文章后,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领导安排其联系邹光祥。于亚馨电话告知邹光祥因稿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文章影响伊利股价,能否把文章撤下来,邹光祥不同意。

(4)张轶鹏(伊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监)证言。证明2018年3月26日,其两次电话联系刘成昆,告知其文章内容不实,属于造谣,要求撤稿,刘成昆谎称文章是一大学生所写,该大学生不愿意撤稿。同时证明分公司当天上午开会期间看到“【公司聚焦】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或失联”的文章,会议当时停止,单位同事都乱了,工作秩序受到影响。

(5)徐军、闫俊荣(伊利公司助理总裁、总裁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一直在正常处理公司相关事务。

(6)赵洁(伊利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经理)证言。证明其工作内容是负责资本市场研究和与投资者沟通,3月26日9时许,一操南方口音的投资者电话询问“潘总是不是被带走协助调查”,赵洁告知其“关于潘刚董事长的传言都是谣言”。10时许“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被相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的虚假文章在网络上发布后,有一百多名投资者打来电话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董事长潘刚的情况。

(7)武甲、袁军、马静(伊利公司员工)证言。证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被带走调查的文章发布后,伊利股价异常下跌,员工工作士气受到影响,出现恐慌、焦虑。

(8)王淑萍、聂利炳、王明、黄昆、李合义、田忠义(产品经销商、包装箱供应商)等证言。证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文章发布后,伊利公司产品销售量及伊利公司产品包装箱进货量均下降。

(9)王国兴、曲锴、王刚(牧场经营者)等证人的证言。证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被相关人员带走”的文章发布后,牧场牛奶卖不出去,牧场扩建搁置、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7、原审被告人供述。

(1)邹光祥供述。证明其注册了“光祥财经”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发布文章《【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

(2)刘成昆供述。证明其注册了“天禄财经”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和《出美丽坚-盘先生回乌兰接受调查》。同时证明刘成昆告诉邹光祥潘刚下了飞机在机场被带走调查,这两天的事儿。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昆唆使原审被告人邹光祥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并被大量传播,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成昆不存在唆使邹光祥的情况,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二被告人虽独立撰写各自的文章,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刘成昆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明确肯定地告知邹光祥“潘刚最近回来了,下了飞机在机场就被带走去调查,最近刚回来,这两天的事”,并在邹光祥表示要把这一“重磅炸弹”丢给市场时,进一步唆使邹光祥“那你写吧,反正我把事实都写清楚了,你想办法去弄弄名字就行。”后基于同样的主观目的再次发布《出美丽坚》,故对邹光祥最后发布《【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文章,刘成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唆使作用,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不是虚假信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述信息未经权威部门的核实,二被告人在应当明知该信息没有客观依据,且在未尽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文章,后经伊利公司明确告知系虚假信息后,仍不予删除,误导民众,破坏社会秩序。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原审法院已经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成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刘成昆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宏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张静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西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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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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