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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原告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拒不纠正——按撤诉处理?

烟语法萌 2020-02-21

近日,一份网传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按撤诉处理的行政裁定书,引发围观。

根据该裁定书记载,原告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萌君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上,并未公示该裁定书,真实性有待确定,但从图片带有的水印上看,已经有律师对此裁定书进行了背书。


该《行政裁定书》引用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好像这一法条,讲的是视为原告放弃陈述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按撤诉处理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好像以上规定也没有,着装不符合司法礼仪,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有网友很是好奇,究竟是原告穿了什么服装,得到了按撤诉处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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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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