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当下:利弊选择没有对错,但人性面前,却分善恶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在人性面前,人们总是渺小的存在。”
------ 东野圭吾


昨天,看了一则地方通报,大意是,凡是雇佣湖北籍员工的企业,一律停水停电,暂缓开工,隔离湖北籍员工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犹如酒店拒收湖北籍人士,观点分为两种:一是担忧湖北工人生计的,尽管湖北已成暗红色的疫区,但并不代表湖北籍人士都是病毒携带者,他们也要工作生存呀;一是力赞规定“硬核”的,尽管可能不是人人都是病毒携带者,但有一例的话,传播开来,后果就是可怕的,非常时期用非常手段,也就不能顾忌“误伤”了。


同样是昨天,还有一则视频广为流传,一家三口开车走到两省交界处的大桥上,进退两难,称今后只能住在桥上了。丈夫身份证是一省人,妻子的是另一省人,按照两边各省的防疫规定,持异省身份证的,不得进入本省。这跨越两省的家庭组合,也就进退维谷了。有网友惊呼,滚滚大势面前,才发现自己的渺小,越来越理解那些选择逃离武汉的人了。



如何看待这个春节远离武汉的那些人,至今仍有争议。试问,当你看到身边一个一个家庭集体病倒,医院门前光排队挂号都要四五个小时,即使连续几天病的爬不起来医院仍然不予收治的话,你会不会选择离开这座城市,到起码可以随时有病住院的城市?这种选择有错吗?


另一面,当你发现有这么一群人,同他们接触后,很大的机会,会被感染上无药可治,危及生命传及身边人的重病,会不会选择群体性的远离他们,将他们拒之千里不予接待?这种选择有错吗?



这就是我们现在正在面对的问题,推之及广,家人朋友告知不予登门拜年,小区村居禁止外地车辆入内,出门必须佩戴口罩,直至小区楼道单元门封闭,疫区来人封门闭户,疑似病例强制带走隔离等等,背后蕴涵的逻辑都是相通的。


成熟的人分析利弊,幼稚的人执着于对错,问题是,站在各自道德观、价值观立场上,分得清对错吗?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所谓的对错之争,不过是各自价值观立场上的各自争取罢了。执行者要的是令行禁止,芸芸大众要的是基本需求,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当下很多争执的由来了。


初四的上午,戴着幸亏早早买到的口罩,去超市买菜,顺路去平常光顾的路边市看了看。几乎没有店铺开门营业,在市场的尽头,却有一路边摊在卖新鲜的扇贝。买了几斤比平时贵的扇贝,法萌君问摊主,你不知道现在不准出门吗?她答曰:总得赚钱养家吧。再过了几天,市场拉起了横幅:禁止一切流动摊位营业。


是选择为了生计出门奔波,还是为了健康闭门不出,是很多人不得不面临的选择,不知到了立场不同的执法者那里,他们又会遭遇如何的对待。会不会像对湖北人一样的对待,他们的生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活在这个现实的世界,人们早就一点一点的学会了,各自利益立场的驱动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和说辞。只有那些心怀光明的人,才会超越这利益的羁绊,心怀善恶之分,理解别人的困境,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别人危急的时候拉一把。

比方说,微信群里,明明知道是有违上级命令,但不说可能会让很多人处于危险之中,有些人选择发声预警了。事后,这些人被大张旗鼓的公开处罚了。难道这些人不懂得利益权衡,选择沉默?是人性朴素的善恶观,让他们抛弃了“趋利避害”的通常选择。当时很多人选择了加入谴责他们的行列,但事后证明,他们的精神是多么的可贵,是不是,后悔错怪了他们?


疫情当前,每个人都面临着个人安危、利益取舍,无论是坚定的“足不出户”一派,还是貌似的“生死有命”一派;是御病毒于千里之外的“独善者”一派,还是肩负使命感的“逆行者”一派,人生就是不停选择的十字路口,都有选择的权利。

危急时刻,如照妖镜一般,也把人性的善恶放大到众人的面前。疫情当前,有人还在趁机哄抬物价、以权谋私、挪用赈灾物资、躲避隔离措施、破坏公物传播病毒;也有人选择组织义务捐献累倒在疫区一线,千里运送几家集资购买的蔬菜到疫区,参加义务志愿者接送医护人员最后染病去世......


一场根本看不见、摸不着却可以致命的疫情,扑面而来的是无数的生离死别、妻离子散,无数次的义愤填膺、无能为力,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在做着关系安危的选择,而呈现的美与丑、善与恶、真与假、勇敢与怯懦、尽责与渎职……尽显着人性的差别。


就在昨天,官方发布通报,挑战国人底线,在前线急需的医生面前大摇大摆从物资仓库领取口罩的三名领导被处分了。人类处于神与禽兽之间,时而倾向一类,时而倾向另一类;有些人日益神圣,有些人变成野兽,大部分人保持中庸。(——普罗提诺)虽然有权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但挑战人性基本善恶判断的行为,早晚会被揭露“野兽”的本性。

在疫情尚未看到结束的日子里,每个人都在坚持着,忍受着,法萌君也坚信,善良——人所固有的善良,唤起我们一种难以摧毁的希望,希望光明、人道的生活,终将永生。

往期文章:应给予法官退额异议时的上级申诉权,不能全由“本院党组”决定


       往期文章:王利明: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


往期文章:当执法者、媒体对准了一名无辜者,谁的哀歌?

       往期文章:交了房款得不到房子法官集体维权vs开发商违约三年法院判违约金250元



      

      本号原创文章,非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转载,如需转载后台联系授权,否则投诉侵权。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文章已于修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