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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法院院长的“雁过拔毛”,提拔干部不算,连招聘书记员还收2万元

烟语法明 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方便阅读,有删减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38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印奎,男。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受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0月31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检会指〔2015〕10号,关于犯罪嫌疑人冯印奎涉嫌受贿、贪污案指定管辖的通知:鉴于此案已由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为了便于案件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指定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印奎犯受贿、贪污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

(一)、受贿犯罪
(略)
综上,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法院院长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000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

(二)、贪污犯罪
(略)
综上,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745733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案发后,冯印奎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370000元。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贪污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印奎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冯印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冯印奎如实交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自己贪污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冯印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但称贪污的赃款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人冯印奎的辩护人宣东、高秀艳对冯印奎犯有受贿罪、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中指控冯印奎第1、12、21起受贿犯罪,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对贪污犯罪在犯罪手段、赃款去向缺乏相应证据。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贪污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冯印奎在公诉前已退赃37万元,家属积极筹款退赃。冯印奎检举了特大贷款诈骗犯罪,属于重大立功。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1、2005年初及2006年春节前,时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市××区××矿矿长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此款系李某甲为今后矿上出现纠纷时能得到冯印奎关照。

2、2008年1月,时任××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马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兼法庭办主任。

3、2008年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二庭庭长。

4、2008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靳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靳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刑庭庭长。

5、2008年及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别在××市三合宾馆、××市某饭店收受王某丙(已判刑)人民币5000元、50000元,此款系王某丙感谢冯印奎将××法院家属楼工程包给其承建,同时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冯印奎关照。

6、2008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朱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对朱某乙、王某丁在受贿案中作出定罪免处判决。

7、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林业局财务科长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林业局感谢冯印奎在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进行了沟通协调。

8、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宿舍收受孙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孙某乙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推荐,孙某乙被提拔为××法院执行庭庭长。

9、2009年及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乙妻子孙某甲人民币20000元、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李某乙感谢冯印奎解决了××法院拖欠其担保款一事。

10、2009年夏,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宋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宋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其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11、2009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感谢冯印奎帮助其子黄某乙在交通肇事案中判处缓刑。

12、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某饭店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为其公司今后涉及案件纠纷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13、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刘某甲在行贿案中给予关照。

14、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程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立案庭庭长。

15、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谷某某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谷某某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提议,谷某某被任命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16、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任某甲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任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7、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张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8、2011年6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请托冯印奎推荐提拔其为××法院副院长。后经冯印奎提议推荐,顾某某被提拔任命为××法院副院长。

19、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刘某乙感谢冯印奎对王某戊在贪污案中定罪免处提供了帮助。

20、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老干部局附近收受苏某甲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苏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忙对井某某在滥伐林木案中判处缓刑。

21、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矿务局加油站附近收受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闫某某为今后公司可能涉及案件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22、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张某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庭长。

23、2012年5、6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受宋某乙(已判决)请托,感谢冯印奎对宋某丙在民事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24、2012年1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丙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李某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

25、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小区门口刘某丙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刘某丙为其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得到冯印奎关照。

26、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戌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王某戌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27、2013年4、5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赵某乙感谢冯印奎对其朋友屈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

28、2013年7、8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张某丙请托冯印奎帮忙对魏某某在贪污中认定自首。

29、2013年10、11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杨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杨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其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胜诉。

30、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葛某某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感谢冯印奎在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帮忙进行沟通。

31、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姜某甲车里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将其推荐的王某乙招聘为××法院书记员。

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法院院长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已掌握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供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63.5万元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冯印奎于2014年10月22日传唤到案。案发后,冯印奎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37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略)


42、证人靳某某(××市法院刑庭庭长)证言证实,××市法院刑庭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戊贪污案过程中,冯印奎让刑庭庭长靳某某对王某戊作定罪免处判决,为王某戊保留公职,靳某某将冯印奎的要求传达给了本案主审人刘某丁,并指示刘某丁让合议庭拿出定罪免处和缓刑两种意见提请审委会讨论,以将案件责任推给审委会。靳某某与冯印奎在审委会上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审委会最终讨论决定对王某戊定罪免处。王某戊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3、证人刘某丁(××市法院刑庭代理审判员)证言证实,××市法院刑庭刘某丁主审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戊贪污案过程中,刑庭庭长靳某某告诉刘某丁该案冯印奎的意见是判免处,让刘某丁按冯印奎的意见办,并指示刘某丁让合议庭拿出定罪免处和缓刑两种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将该案处理压力转给审委会。刘某丁在审委会上汇报了合议庭的两种处理意见,审委会最终讨论决定对王某戊定罪免处。王某戊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4、证人王某戊(××市××粮库工会主席)证言证实,王某戊于2011年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至××市法院后,王某戊为获得定罪免处以保留公职,于2011年6、7月份从杨某乙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请托刘某乙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冯印奎,王某戊最终被定罪免处。


65、证人马某某(××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证言证实,2008年5月之后,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将马某某调任民一庭任副庭长兼法庭办主任,并将其提拔为正科,之后,马某某为表示感谢,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66、证人白某某(××市法院出纳员)证言证实,冯印奎任××市法院院长期间,曾有一次让白某某到其办公室取一牛皮纸档案袋交给马某某。
67、证人顾某某(××市法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07年5月,时任××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顾某某到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办公室向冯提出想到民二庭当庭长,允诺事后忘不了冯的好,2007年12月31日顾某某被提拔为民二庭庭长,职级由副科提拔为正科。2008年1月29日,顾某某从农行取款人民币2万元在冯印奎办公室将此款送给冯印奎以表示感谢提拔。2011年6月,顾某某向冯提出想当副院长,并于同年6月27日从农行取款人民币5万元在冯办公室将此款送给了冯印奎,2012年8月,顾某某被任命为××市法院副院长。顾某某任虎林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冯印奎因民二庭审理的案件找过顾某某让关照当事人,顾某某自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了关照。
68、证人靳某某(××市法院刑庭庭长)证言证实,2008年1月,靳某某被提拔为××市法院刑庭庭长,同年春节前,靳为表示感谢冯印奎给其提职,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69、证人孙某乙(××市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孙某乙为通过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获得提拔,在冯印奎宿舍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70、证人程某某(××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程某某为表示感谢时任××法院院长冯印奎提拔其为立案庭庭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71、证人谷某某(××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谷某某为让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提拔其担任领导职务,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钱。2011年3月,未经公开竞聘,院党组内部任命谷某某为民一庭副庭长,同年5月被市委组织部门正式任命。
72、证人任某甲(××市法院××法庭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任某甲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任命其为法庭负责人,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73、证人张某甲(××市法院××法庭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张某甲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任命其为法庭负责人,并为在今后工作中获得冯印奎关照,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74、证人张某乙(××市法院××法庭庭长)证言证实,张某乙于2011年5月被任命为××法庭庭长,2012年初农历春节前,张某乙为感谢冯印奎将其提拔,在冯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75、证人李某丙(××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前后,李某丙为感谢冯印奎任命其为××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76、证人王某戌(××市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王某戌为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审监庭副庭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二)、贪污犯罪

1、2009年2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11万元据为己有。
2、2010年秋,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将该院民二庭庭长顾某某保管的帐外资金人民币7万元要来据为己有。
3、2010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两次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4、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5、2013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账外资金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
6、2013年底,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刑庭报销的费用人民币65733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745733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受贿犯罪事实期间,主动并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印奎有检举他人骗取贷款犯罪的立功行为。并有揭发材料补查卷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现概述并裁断如下:

1、被告人冯印奎收受××市××区××矿矿长李某甲人民币1万元、2万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万元,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

根据证人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向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时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冯印奎行贿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今后涉及案件时能够得到冯印奎的关照,具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冯印奎的供述和辩解,冯印奎对于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行贿的目的是明知的,冯印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故冯印奎收受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的行贿款,具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构成受贿罪。

2、被告人冯印奎贪污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及赃款去向。

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检查监察室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线索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证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原××市法院院长冯印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系由黑龙江省纪委交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查。在初查过程中查明,冯印奎在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乙给予其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将冯印奎传唤到案,冯印奎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掌握其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63.5万元的犯罪事实。除受贿犯罪外,冯印奎又主动交待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贪污人民币745733元的犯罪事实。冯印奎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其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对犯贪污罪无异议,对贪污赃款去向做出辩解,称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冯印奎对贪污犯罪具有主动投案,承认其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只是对赃款去向提出辩解,冯印奎贪污犯罪构成自首。冯印奎以贪污赃款去向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未向法庭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冯印奎在侦查机关对贪污犯罪赃款去向做出了稳定的供述,在庭审中对赃款去向予以辩解,冯印奎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故对冯印奎在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追究冯印奎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冯印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冯印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追究冯印奎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冯印奎如实供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印奎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冯印奎第1、12、21起受贿犯罪,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贪污犯罪赃款去向缺乏相应证据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不一致,故不予采信。辩护人对冯印奎贪污犯罪在犯罪手段缺乏相应证据的辩护意见,因冯印奎在侦查阶段做出了稳定的供述,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护冯印奎检举了特大贷款诈骗犯罪,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因冯印奎举报的案件经虎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罪名为骗取贷款,故冯印奎举报他人犯罪,不属于重大立功,辩护人辩护冯印奎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冯印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冯印奎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冯印奎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冯印奎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印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冯印奎违法所得人民币10607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莹
代理审判员   刘京
人民陪审员   栾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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