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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国 黄英伟 | 人民公社社员的活命“工资”:粮食

jjxjcz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2023-08-27
作者简介:徐卫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英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5年第1期(总第67辑)。


“分儿,分儿----社员的命根儿!”在起于20世纪50年代末、终于80年代初的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普通社员最主要的目标是挣工分,工分意味着一切,包括最基本的吃穿用等。人民公社将所有的农户都组织在一起,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一大二公的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在这里农户几乎没有行动自由,一切外出活动都要请假,农户能做的只是在生产队的安排下参加集体劳动并换取工分。但手里的工分最终会被所分配的实物抵充,而非现金。这样的方式,既抑制了农户消费行为的合理化安排,也助推了农户诸如超计划分粮之类的策略性行为,并有可能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率。实地调研以及少量保留至今的账本,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个案探究资料。


一、人民公社劳动报酬实物化


劳动报酬实物化,是指生产队分配给农户的劳动报酬,以粮食、农副产品和少量日用品等实物为主,而非现金的分配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前身——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由陈翰笙主持过以江苏无锡和河北保定为对象的农村经济调查。1958年、1988年和1998年,经济研究所等单位又先后三次组织后续调查。笔者之一曾参加了1998年的调查,后来又陆陆续续做了若干次补充调查,获得了不少访谈资料和档案资料。


期间,保定清苑县某村一位老会计提供了若干年份(1974-1980年)其所在生产队的会计资料。这批会计资料,以生产队实物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为主,还有部分现金明细账。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以户为单位(约30户),详细记录了历年各户的人口、工分总额、口粮、工分粮数量、其他农作物分配数、实物折款额、全年现金分配额等数据。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除了上交国家征购粮、留下种子及其他必备粮食外,针对社员的分配包括实物和现金两类,总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所有实物,最后都要折款,便于与工分值挂钩分配。


具体分配过程是,依照每户工分总额,并按“人七劳三”比例将粮食等物资分配到户。“人七”指的是报表上的“人分粮”,系按全家标准人数分配,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70%左右;“劳三”指的是报表上的“工分粮”,系按全家工分总额分配,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30%左右。两项相加,即全年总决算所分配的粮食。其中,某户社员如在年内“已分粮”数量未达到总决算的数量,就需要分“找齐”粮;反之,如“已分粮”超过总决算数量,就必须“退回”。


统计表明,农户每人所得的实物折款,历年平均,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超过94%。也即,农户劳动报酬的94%都用实物支付了。于是,农户所得现金微乎其微,历年平均,每人仅得4.08元。有的年份,甚至只有1块多钱。这样一种以实物来给予劳动报酬的方式,对农民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报酬实物化抑制农户消费行为的合理化


每一农户从生产队分配中所得报酬,虽有实物和现金两类,但实际上以实物报酬为主。这些作为报酬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大多也确实是农户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但分配的实物化,也抑制了农户消费行为的合理化。


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在关于消费者效用的一般假定下,消费者获得某一种实物所带来的效用的提高,不超过其获得等价值现金所带来的效用的提高,因为现金能使消费者依照自身偏好,选择不同的商品组合来实现效用最大化,即发放现金比发放实物更可取。此外,消费者也可以将所持有的现金用于未来消费,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间做出选择,也即剩余的现金也可能用于储蓄。


在缺乏其他经济收入和市场的环境下,实物报酬对劳动力少、工分少的农户,是有益的,可以勉强糊口。但对于劳动力多的农户,实物报酬对其消费行为的负面影响就显露出来,那就是“活钱”少。而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劳动报酬被限定为以实物为主,再加上种种“割资本主义尾巴”的严厉限制,农民的自由度几乎降低到极点,其合理的消费和投资行为都受到制约,没有可能参与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用农民的话说,“活钱”少得可怜,根本没有“本钱”做他想。


该生产队各年农户人均分粮区间和农户比例分别为:1974年,89%的农户处于400-599斤;1975年,89%的农户在350-499斤;1976年,超过81%的农户在400-549斤;1977年情况不详;1978年全部农户在450-699斤间;1979年都在500斤以上。这样的粮食分配,劳动力多的农户维持温饱有余,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则有困难。


说起旧事,村民至今还感觉心酸,抱怨说,辛辛苦苦干一年,手里没落下几个“活钱”,走亲访友、婚丧嫁娶、翻盖住宅,都感觉很“憋屈”。村民回忆说,除了婚丧嫁娶,当时盖房子是一件大事,要提前很多年就开始攒钱,准备砖(通常是自己脱土坯)、瓦、木料,所需人工主要是亲戚和本村乡亲自愿来帮忙,当然要管吃管喝。也只有劳动力多、余款多的农户,才有实力盖房。但盖房之日,通常还是要找生产队借钱,以备周转。生产队考虑到该户有偿还能力,一般也会借给不多的现金。那些常年亏款的农户,几乎没有可能翻盖住宅。此外,村中有存款的农户屈指可数,据调查,27户中,有存款的约占三分之一,但存款额都不多,最多的一户历年存款余额不过100多元。全国性的统计显示,1978年前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家庭近1/3入不敷出。


因此,这里就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农户所得劳动报酬以实物为主,货币在这里主要用作衡量实物价格。


对那些人均分粮较多的农户而言,粮食是有富余的。村民回忆,多余的粮食,只有少量的可以偷偷摸摸拿到“集市”上,以物易物,换得鸡蛋、水果之类的,偶尔也卖得现金。但这种行为风险颇大。国家长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城市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严格管理粮食市场,禁止私自经营粮食。农户在集市上出售粮食,随时都有可能被“割资本主义尾巴”,挨批斗、受惩罚。


除了实物,农户也会有多少不等的现金所得。按规定,所有实物都按规定的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实物折款要从农户一年的总收入中扣除。总决算后,有余款的农户,由生产队分给现金;有欠款的农户,则要退还现金给生产队。


这种劳动报酬的实物化现实,严重抑制了农户的各种合理消费行为,农户不能用于合理的生活性消费,更不能用于生产性投资,此时农户的生活条件改善有限。农民所得的实物,不过活命而已。


三、报酬实物化助推农民的策略性行为


在实物化的分配方式和三级所有的分配制度下,“瞒产私分”,甚至半公开地超计划分粮,这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性行为,便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在前述生产队的实物分配明细账中,记录了超出计划多分粮食的情况,当时称之为“小决算”。不过,“小决算”与“瞒产私分”一类的“反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公开记载在分配账上的,每一次分粮都有据可查。


据村干部介绍,每户户主都面临家中主妇要求增加粮食的压力,这促使生产队干部与村中较有威望的老人们商量决定,动用库存增加粮食分配。此外,该生产队有三个大姓,村中事务,尤其是这种带有违反政策规定、颇有风险的事务,通常都由三大姓中有威望的年长者出面,与干部商议,而且“动静不能搞得太大”。因此,多分粮食的举动,也可以说是集体与农民合谋,对抗国家政策的策略性行为。而传统村落宗族的力量,在这一过程中也显现出来。


有趣的是,公社也知道生产队都有“小决算”。村干部和老人回忆说,公社干部对这种事是心知肚明的,而且公社干部的权威性比较强,没有他们的默许,连续多年超计划多分粮食的行动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因之一,公社干部家属绝大多数也是农村户口,这类多分粮食的举动,他们也是获益者。其次,在与国家相比时社员与公社干部的关系更近,干部对社员合情不合“法”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是观之,普通农户、传统宗族权威和地方政治精英,在当时物资匮乏、市场缺失、政经合一的生存态势中,为求温饱,达成了一致。


小决算分配,一般在每年的7月,也即夏收之后;有的年份只分一次,也有的分两三次。各年分配数量不一,多则相当于总决算分粮数的13.29%,少则仅占2.25%,6年下来,该生产队小决算共分粮43477斤,相当于总决算分粮数的8%。这样的比重已相当可观。


现存1977年的会计资料中,有部分小决算按户分配的细目,一共38户,分得2071斤,人均12.25斤。当年大决算人均分粮544.56斤,小决算分粮相当于大决算的2.25%。其中,因小决算欠款的有18户,超过总户数的47%。由此推测,其他各年小决算分粮较多的年份,欠款当更多。也有的欠款户,只是因为家中有人在外工作挣钱,尽管在生产队劳动少,挣工分不多,但有现金收入,反而能承受多分粮食。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货币收入对农户家庭经济的正面影响,反衬实物报酬之弊端。


另外,生产队有时也直接卖粮给有需要的农户。据村干部回忆,各年零星都有,一般都没有明确的记录,有时仅记为“其他”,如1974年“其他用粮”多达9485斤,其中有一部分卖给农户了,只是确切的数量已无从得知。但1978年卖粮4017斤给社员,则有案可查。卖粮决定的作出过程,与小决算一样。只是,谁家有钱谁家就可以买,这对于有人外出搞副业的农户,以及家中有人在外工作拿工资的农户,自然有利。但对于那些纯粹的欠款户而言,他们只能望之兴叹了。


农民的策略性行为,当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个重要的动因,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对称、不平衡。农民的劳动方式、劳动报酬的分配分案,都是国家政策规定的,一般是不能变动的。但为了活命并改善生活,农民不得不打破规定,运用所谓“弱者的武器”,甚至更进一步,斗胆以“下有对策”对抗“上有政策”,从而削弱国家的强势地位。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无奈的理性行为。耐人寻味的是,农民的策略性行为,一般限于实物与体力上的“占小便宜”,如偷取、多分粮食,干活偷懒之类,很少涉及制度层面的权利争取。这样零散的策略性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严重不对称的局面。


四、报酬实物化降低集体效率


个案表明: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在生产队中,农户劳作一年的收入,九成以上用来抵扣实物。劳动报酬主要以实物方式支付,虽有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农户对消费品的最优选择,限制了劳动、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和有效配置,甚至抑制了货币经济的发育,一定程度上是向实物经济的倒退。 


农民手中能动用的货币微乎其微。这也是导致农民日常生活相当艰辛与贫乏的重要原因。少量的工副业收入,也不能改变这一局面。农民采取超计划多分粮食实物的理性的策略性行为,再加上出勤不出力等消极怠工行为,以此作为“弱者的武器”,零散地反制国家的不合理制度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多分粮食以求活命的过程中,能窥见到普通农户、传统宗族权威和地方政治精英的某种一致性。


引申开来,在计划经济和集体化经济条件下,农民劳动被迫局限于农村和农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实物化,加之“割资本主义尾巴”、隔绝城乡和固定身份的户籍制等种种限制,对农民而言,一方面,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失去了最重要的资本,理论上只能靠“出卖”劳动维生,“资本”全部集中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劳动者,并没有权利自由“出卖”他的劳动,没有权利自由择业。加之当时简单地认为只有直接生产物质的劳动才有价值,更使得限制农民从事其他工作的政策大行其道,农民劳动的价值大大降低。农民只剩下一种选择:在半军事化的管制下劳动,通过辛苦劳动获得食物,维持基本生存。在这里,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极不对称、不平衡的。国家以强权等多种手段制衡农民,而农民几乎没有制衡国家的手段;如果有的话,那也就是消极怠工、多分粮食之类的策略性行为,但这样的手段却是导致国家、集体与个人,农业与非农业都受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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