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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熊明辉:语用逻辑的研究路径及其发展方向

法理杂志 2021-10-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学派 Author 熊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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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熊明辉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入选者;兼任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欧盟法律、科学与技术联合博士项目(LAST-JD-IRoE)顾问委员会成员,《论证》(Argumentation,SSCI和A&HCI收录)编委会成员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代表著作有《逻辑学导论(第二版)》《逻辑学导论》等,代表译作有《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论辩巧智》等。主要研究领域为非形式逻辑与论证学,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学,批创思维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古代论证学,法律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法律等。



 导     读


语用逻辑属于逻辑学与语言学的交叉研究领域,其演进过程可概括为“两进路”“三方案”和“四阶段”。“两进路”分别是规范描述型的趋语用化进路和描述规范型的去语用化进路;“三方案”是指零语用的演绎逻辑方案、准语用的归纳逻辑方案和语用化的非形式逻辑方案;“四阶段”是指“语用开端”“去语用化”“准语用化”和“语用回归”四个阶段。迄今为止,语用逻辑学的两条研究进路似乎一直在互不理解地独立发展着,其核心问题即是如何处理语用问题。因此,语用逻辑的深度拓展需要融合两条传统研究进路,开辟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语用逻辑学是一个从语用维度来研究推理或论证的分析、评价甚至建构的逻辑学分支,以有别于从语义和语形维度来研究推理或论证的分析与评价的形式逻辑学,但语用逻辑学本质上属于逻辑学与语言学的交叉研究领域。逻辑学的整个发展过程事实上经历了语用开端、去语用化、准语用化和语用回归四个阶段,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论证语用维度的处理问题。然而,作为一个逻辑学分支,语用逻辑真正产生于20世纪下半叶整个逻辑学发展进程的语用回归或实践转向阶段。


一|语用逻辑学诞生的两进路


在逻辑学发展史上,除了古希腊逻辑完成了去语用化的整个进程之外,中国逻辑和印度逻辑都没有完成去语用化进程,其逻辑理论始终带有浓重的语用底色,一直以面向社会生活现实问题的逻辑建构为己任。自20世纪下半叶语用逻辑学诞生以来,它一直沿着“趋语用化”和“去语用化”两个方向相反的研究进路独立发展着,而且还基本上互不理解。

一是趋语用化进路。该进路可称为“艾杜尔凯维奇进路”,或者“逻辑学进路”,源自英文术语 “pragmatic logic”,关注的焦点是从(形式)逻辑学视角出发,同时观照到推理和论证的语用维度,其目标是面向日常生活论证构建一种充分关涉论证语用维度的实践逻辑。该术语最早是由波兰逻辑学家、利沃夫—华沙逻辑学派代表人物之一艾杜尔凯维奇于1957年提出来的。故我们把这一进路上的语用逻辑称为“艾氏语用逻辑”。不过,他的专著《语用逻辑》波兰文版是在他去世之后的1965年才得以出版的,英文版则在1974年才面世。因此,他的学术影响力非常有限,并未受到国际逻辑学界特别是英语世界逻辑学家们的关注。根据艾杜尔凯维奇的说法,语用逻辑即是简要刻画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则在日常交流中运用的逻辑,主要关注逻辑工具能否用于教会人们更加清楚、更加一致地思考,更加准确系统地表达思想,以及做出恰当推论和证成主张。可见,艾杜尔凯维奇关注到了论证分析与评价的语用维度。该进路与后来北美非形式逻辑学派的理路很相似,是一种“趋语用化”研究路径。该进路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形式演绎逻辑的进路,属于规范性研究进路,所遵循的是利沃夫—华沙逻辑学派的路线,目的是要把研究视野从语义和语法维度拓展到语用维度。

二是去语用化进路。该进路可称为“塞尔—范德维肯进路”,或者“语言学进路”,源自英文术语“illocutionary logic”,关注的焦点是,从语言学视角出发,同时观照到语用行为的规范性维度,目标是在充分考虑言语行为的语用要素基础上,针对语用行为构建相应的形式逻辑系统。该进路是由塞尔和范德维肯1985年在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故我们将这一进路上的语用逻辑称为“塞—范氏语用逻辑”。言语行为理论是作为语用学的一个分支发展起来的,其中,“illocutionary act”被视为人类交流的最小单位。在汉语界,“illocutionary act”主要有两种专业译法:一是语用行为;二是施为行为。前者是逻辑学界的习惯译法,后者则是语言学界的习惯译法。这一术语到底应当如何翻译,并非我们要讨论的范围。毕竟,不管何种译法,回到英语世界,其实对应的都是同一个术语,因此,我们在此不想就规范译法来展开详细讨论。鉴于我们是从逻辑学视角探讨语用逻辑问题,故采用了逻辑学界的习惯译法。所谓语用逻辑即是指语用行为的逻辑,其研究对象是一类特殊的行为动词,即语用行为动词所构成的语句的逻辑特征及推理关系。该进路是一种日常语言哲学进路,属于描述性研究进路,所遵循的是牛津日常语言学派路线,本质上是一种“去语用化”研究路径,目标是构建相应形式系统。


二|语用问题的三种处理方案


语用问题是逻辑学的整个演进过程中逻辑学家们一直在处理的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去语用化”到“语用回归”的历程。从整体来看,形式逻辑的产生正是论证研究去语用化的结果;而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则是论证研究趋语用化的结果。毫无疑问,语用问题应当是语用逻辑学这一个逻辑学分支必须处理的核心问题。面对语用问题,形式逻辑学处理的是“有”和“无”的问题,但在语用逻辑学中,它要处理的不是“有”和“无”的问题,而是“有”的程度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推理或论证的分析、评价和建构。不过,我们在此不打算区分“推理”和“论证”这两个术语的差异,故此,除非有特别交代,否则我们将二者统称为“论证”。根据不同的标准,逻辑学可区分为很多类型。但不管如何区分,始终围绕论证的分析、评价和建构而展开,评价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与论证评价标准直接相关,这些标准包括演绎有效性、归纳强度、论证优度等。然而,除了少数非形式逻辑学家和论证学家会涉及论证建构之外,绝大多数逻辑学家,不管是形式逻辑学家,还是非形式逻辑学家和归纳逻辑学家,均仅限于讨论论证的分析与评价。

自亚里士多德确立逻辑学在哲学中的学科地位以来,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一直是逻辑学的核心问题。从经典逻辑教科书中所给出的逻辑学定义及其研究对象来看,这一点显而易见。在英语世界,柯匹等人的《逻辑学导论》中所给出的逻辑学定义具有代表性:逻辑学即是研究用于区分正确与不正确推理的方法和原理的学问。在国内逻辑学教材中,1979年由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中所给出的逻辑学定义在20世纪后期影响极大,是国内逻辑学教材的标杆性定义,后来国内许多教科书所给出的定义是在这个定义上的不同表述或修补。金岳霖给出的定义是:“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鉴于该教材是由金岳霖主编,故此定义事实上也是当时编写团队的思想结晶。“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即相当于今天作为导论课的“逻辑学”。在国内,这个定义至今仍为许多逻辑学教科书沿用。

然而,在逻辑学对象界定问题上,英语世界和我国的逻辑学教科书有一定差别。在英语世界,人们通常都把逻辑学界定为关于推理(reasoning)、推论(inference)或论证(argument)的科学。不过,有的仅将“推理”或“推论”,有的则仅将“论证”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很少将其中两个术语同时使用。非形式逻辑学家则倾向于将逻辑学界定为区分论证的好与坏或者较好与较坏的学问。在国内逻辑学研究中,有学者明确将逻辑学定义为“关于推理论证的科学”。我们稍加修改之后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推理或论证的学问”。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国际英文教科书中的表述接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论证标准区分出不同的类型。我们在此将根据逻辑学类型来探讨论证评价的标准问题。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地说,演绎逻辑的标准是演绎有效性,归纳逻辑的标准是归纳强度,而非形式逻辑的标准是论证可靠性或论证优度。前两种标准,在逻辑学界都有相对比较公认的标准,故不再赘述。对语用逻辑研究而言,非形式逻辑标准值得充分关注,因为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在进行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时是否关涉到了语用维度,即前面所说的“‘有’‘无’语用维度”的问题。在非形式逻辑中,最有影响的论证可靠性标准就是约翰逊(J.Johnson)和布莱尔(J.Blair)的“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标准(RSA triangle)。很显然,其中的“相干性”和“可接受性”均涉及语用维度问题。虽然演绎逻辑学家有时也会讲论证可靠性,但他们认为论证可靠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前提真实和形式有效。这与非形式逻辑学家所讲的论证可靠性不完全一样。比如,在非形式逻辑中,命题的“真”被具有语用维度特性的“可接受性”替代了,这表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论证语用维度的关注。此外,在语用论辩学中,前提的“真”标准也被“可接受性”标准取代了。用“可接受性”取代“真”是论证研究语用回归的一个重要标志。

既然逻辑学是关于论证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的问题常常被转换成论证研究来加以讨论,那么,语用逻辑研究问题本质上就是论证分析与评价过程中如何处理语用要素的问题,其中,语用要素包括论证者、目标受众、论证目的等语境要素。在形式演绎逻辑学中进行论证分析评价时,这些要素均被排除出去。受符号学的语义、语形与语用三维度思想的影响,逻辑学家们提出了逻辑语义学、逻辑语形学和逻辑语用学。前两者备受关注,经典逻辑学家聚焦于逻辑语义学,语言逻辑学家聚焦于逻辑语形学,但逻辑语用学讨论者较少,并且主要集中在非形式逻辑学和论证理论学界。值得注意的是,从学术史发展来看,“逻辑语用学”和“语用逻辑学”目前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逻辑语用学”这一术语几乎无人使用,更不用说其理论体系了。如前所述,语用逻辑学理论框架的确有人已经给出,而且还有两种互不理解的理论体系。综观逻辑学中论证分析评价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不同逻辑类型的区别无非在于关注语用维度程度上的差异。据此,我们认为,从逻辑视角来看,处理论证语用问题的方案有三类。

其一,零语用的演绎逻辑方案。论证评价的主流逻辑类型是演绎逻辑,它是根据可靠性标准来判定论证优劣的。根据可靠性标准,一个论证是正确的,当且仅当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得以满足:第一,所有前提均真;第二,论证形式有效。事实上,根据演绎逻辑理论,条件二才是核心,条件一只是一个假定。根据演绎逻辑标准,一个论证只有当其所有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它才是好的、正确的或有说服力的。它所强调的是:如果所有前提为真,那就必然推导出其结论也为真。至于前提本身到底是否为真,这条标准没做出任何断定。演绎逻辑属于形式逻辑范畴,相应地,在进行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时,正如卡尔纳普所主张的那样,只关注语形和语义维度,排除了所有语用维度的研究。正因如此,与其他许多持演绎主义逻辑观的逻辑学家一样,波亨斯基(Józef Maria Bocheński)、丘奇(Alonzo Church)把“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这种逻辑观被称为“演绎主义逻辑观”,这也是维也纳学派、利沃夫—华沙学派以及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观。

然而,演绎逻辑强调的是如何从真前提必然推导出真结论,但并未给出判定前提真假的方法。要判定演绎论证的好与坏、正确与否以及有效性与无效性无需关心其前提甚至结论的真假,完全取决于论证形式,而与内容无关,也就是排除了所有的语用要素。更进一步说,在演绎论证中,一旦论证形式有效,无论在前提集中添加何种前提,哪怕添加与其中某个或某些前提相矛盾的前提,该论证仍然有效,演绎论证的这种性质被称为单调性、不可废止性和语境不敏感性。建立在演绎逻辑基础上的论证分析评价方案显然是一种零语用的方案。在此,我们称之为“零语用的演绎逻辑方案”。

其二,准语用的归纳逻辑方案。归纳逻辑方案既不属于零语用的演绎逻辑方案,又不同于后文将要讨论的语用化的非形式逻辑方案,而是恰好介乎于两者之间,因此,我们称其为“准语用的归纳逻辑方案”。归纳逻辑起源于弗朗西斯·培根的《新工具》,是一种科学发现的逻辑。归纳论证的分析和评价与前提和结论的真假密切相关,评价归纳论证的标准是归纳强度。在归纳论证中,即便所有前提真也只能保证结论可能为真,而非必然为真。换句话说,即便是归纳上强的论证,一旦我们向前提集添加了元素,其结论为真的强度也可能发生改变,如果添加了与其中某个前提相矛盾的前提则更不待言。归纳论证的这种性质非常类似于后来非单调逻辑学家们提出的非单调性和可废止性。不过,逻辑学家们很少用“非单调性”和“可废止性”这两个概念来描述归纳论证。这种强度的变化使得归纳论证的好坏以及正确与否严重依赖于前提和结论真假的判断。换句话说,在分析评价归纳论证时,必须考虑到某些语用要素,如证据。从这个意义上,基于归纳逻辑的论证分析与评价具有语境敏感性。正因如此,归纳逻辑成为科学发现的逻辑基础。但到目前为止,逻辑学家并没有明确将“证据”归入语用要素门下,也没有把基于证据的评价论证好坏的归纳逻辑称为“语用逻辑”。因此,我们暂且将归纳逻辑称之为“准语用逻辑”,因为证据总是与观察经验有关,而经验观察是一种具有主体依赖性的认识能力,当然与语用维度密不可分。

如我们所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逻辑学界都曾展开过“归纳逻辑是否是逻辑”的大讨论,而且这一讨论仍然在继续,不过这一讨论似乎并未影响推进相关逻辑学分支特别是归纳逻辑的研究。演绎主义者维护只有研究前提“必然得出”结论式的逻辑才属于逻辑学研究的范畴,甚至认为“形式逻辑”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因为“形式逻辑”与“逻辑”的外延应是全同关系。基于演绎主义逻辑观,归纳逻辑不属于逻辑似乎顺理成章。归纳逻辑维护者所持的不是演绎主义逻辑观,国内学者习惯上称之为“大逻辑观”,与演绎主义的“小逻辑观”形成对照。归纳逻辑学家并不反对演绎主义逻辑观,他们只是扩充了“逻辑”这一概念的外延,认为“形式逻辑”与“逻辑”的外延并非全同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即“形式逻辑”只是“逻辑”的一个种概念。事实上,目前国内外多数流行的逻辑教科书都把逻辑区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是演绎逻辑,二是归纳逻辑。比如,把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二者均视为“标准逻辑学”。我们认为,归纳逻辑的维护者显然持的是一种非演绎主义逻辑观,即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其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包括演绎与归纳支持两种类型。

其三,语用化的非形式逻辑方案。因为持演绎主义逻辑观的逻辑学家在分析评价推理或论证时会排除所有语用要素,所以不仅归纳逻辑需要在非演绎主义逻辑观下才能成立,语用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也必须在非演绎主义逻辑观下才具有合法性。然而,有些逻辑,比如法律逻辑天生就需要处理语用问题。乔金森在1938年提出的规范与逻辑的困境(即“乔金森困境”)表明,规范不能充当逻辑有效性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确在提出法律论证,而且这些论证直观上似乎是正确的,故语用逻辑的确是存在的。于是,法律逻辑应运而生。在1950年出版的法律逻辑标志性著作《法律逻辑》中,克卢格(Ulrich Klug)自认为秉持了卡尔纳普、波亨斯基、丘奇等人的形式逻辑观,但霍尔维茨却认为克卢格隐约涉及了逻辑学的语用维度,因此,其逻辑观不过是一种伪形式主义立场。当然,从语用维度来探讨逻辑事实上应该更早。比如,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Charles S. Peirce)的“pragmatic logic”。按照汉语世界介绍皮尔士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习惯做法,我们应该将他的这种逻辑译为“实用逻辑”,但事实上汉语中的“语用逻辑”和“实用逻辑”所对应的英文术语都是“pragmatic logic”。不管何种译法,都并不影响我们对皮尔士逻辑观的理解,即:他所持的是一种非演绎主义逻辑观。皮尔士是从概念组合性来探讨逻辑中的语境角色问题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是,1905年他给出了一种图示逻辑语义学,其中的“内插定理”强调解释过程中语境构建和语境更新的重要性。不仅如此,他还强调了策略沟通、共有知识以及共同基础的存在。

语用逻辑在波兰的出现与北美非形式逻辑运动以及欧洲论证理论特别是语用论辩学的兴起密切相关。早在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学家和语用论辩学家们就开始倡导“复苏”论证理论,代表人物有约翰逊、布莱尔、范爱默伦等。他们一致认为,在日常交流语境之中论证评价的语用需求是这种“复苏”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此,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现代论证研究开始,在逻辑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的联姻”已经被某些北美逻辑学家注意到了,如卡哈尼等人所著《逻辑与当代修辞学》,该书的一个副标题“日常生活中的理性运用”,充分彰显了逻辑理论与日常生活实践之间的关联。

基于论证语用问题处理的三种逻辑方案,接下来的第三、四两部分,我们将分别对第一部分概括出来的两条语用逻辑进路进行剖析,然后,第五部分从两条进路融合的历史根基探讨了二者互相融合的可能性。


三|规范描述型的趋语用化进路


规范描述型的趋语用化进路,是一条从形式逻辑出发的进路,故可称为“逻辑学进路”。它是指以基于零语用的形式演绎逻辑的论证处理方案为研究视角,将语用要素引入论证评价理论之中,甚至构建形式逻辑系统。不过,构建形式逻辑系统并非该进路上的诸理论派别共同追求的目标。事实上,只有塞—范氏语用逻辑才是以此为最终目标的。前文已经提到,在处理论证分析评价的语用维度问题上,逻辑学的演进经历了“语用开端”“去语用化”“准语用化”和“语用回归”四个阶段,这实际上也可视为一般意义而非学科意义上的语用逻辑发展的四个阶段。从作为一个逻辑学分支的语用逻辑来讲,其趋语用化进路事实上出现在第四个阶段,即语用回归阶段。语用逻辑建立在形式演绎逻辑基础之上,是一条自上而下的从规范性研究到描述性研究的趋语用进路或者趋语用化进路,经过了一个从形式逻辑到归纳逻辑,再到非形式逻辑以及论证学的语用回归过程。

首先,语用逻辑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逻辑学的发端与论证语用问题的处理直接相关。作为一种思想,语用逻辑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之前的芝诺、苏格拉底、柏拉图、拉尔修等前亚里士多德哲学家。逻辑学在哲学中的学科地位是亚里士多德确立起来的,那是因为他提出了第一个形式逻辑理论——三段论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三段论逻辑提出之前,根本不存在逻辑思想,或者说不讲逻辑。我们需要把学科意义上的“逻辑学”和作为人类交流与沟通的理性根基的“逻辑”或者说“逻各斯”区别开来。毫无疑问,在亚里士多德正式把形式逻辑从语用逻辑或论证学中剥离出来之前,作为论证分析评价理论的逻辑恰恰是一种语用逻辑思想,或者说是一种广义的语用逻辑,因为其中必须处理论证的语用问题,比如,柏拉图、苏格拉底甚至智者们的逻辑均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前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一种逻辑思想或理论,不如说是一种论证理论,或者说是基于语用的逻辑。中国古代的先秦逻辑和印度古代的因明学也属于这类逻辑。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这一阶段的论证学称之为“古典论证学”,以区别于当代意义上的“论证学”概念。

一般来讲,论证研究会涉及两个维度,即规范维度和描述维度。规范研究是基于理论视角的,其关注的是保真和求真,如形式逻辑,它考虑的是优质论证应当是什么,也就是论证的合理性问题。而描述研究是基于实践视角的,其关注的对象是论证的交流与互动,即论证的动态交互方面,如语用学,探讨的是优质论证实际上是什么,也就是论证的实效性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证研究就已形成分析进路、论辩进路和修辞进路,它们分别对应于自古希腊时期便已创立的三个经典学科——逻辑学、论辩学和修辞学。其中,分析进路侧重规范维度,论辩进路介乎于规范维度和描述维度之间,修辞进路侧重描述维度。

论证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作为论证评价标准的论证优度。“论证优度”(goodness of argumentation)是指论证优劣的程度,或者说论证好坏的程度。这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模糊概念,但却是当代论证学的核心概念,并用它替代了形式逻辑中演绎有效性和归纳逻辑中的归纳强度概念。不过,论证优度概念与演绎有效性概念、归纳强度概念并不冲突,而是包含了后两者的内容。换个角度来讲,最先把论证优劣标准作为研究对象的当数形式逻辑学。通常所说的分析进路实际上主要是指形式逻辑进路。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中所开创的分析方法后来被形式逻辑学家发展到了极致,从1847年布尔和德摩根开启逻辑学的数学转向,到1879年弗雷格提出一阶谓词逻辑完成这一转向,形成了在逻辑学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形式逻辑学分支。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研究进路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形式逻辑学家给出的所谓论证优度标准即是可靠性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下列三层含义:第一,如果一个论证是可靠的,那它就是好的;第二,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为真且论证形式有效,那它就是可靠的;第三,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那它就是有效的。在非经典逻辑被提出来之前,逻辑学是建立在“非真即假”二值原理基础之上的,其论证优度思想非常简单,即“非无效即有效”二分原则。比如,根据演绎有效性的标准定义,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所有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其实,这条标准只告诉我们如何判定一个论证无效。基于二分考虑,只要不是无效的论证,即被形式逻辑学家们视为有效论证。换句话说,一个论证不是无效就是有效的,比如,所有前提为假而结论为假或为真的论证均为有效论证。在沃尔顿看来,有效论证总是把你从真前提带到真结论,仅论证有效并不能保证前提事实上为真,说论证有效就是说它是积极的,但并不是说这个论证在所有方面都是好的。比如,从语用维度来看,某些有效论证可能毫无现实意义,如循环论证。再如,并非所有好论证都是演绎有效的论证,如归纳上强的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未把分析进路从论证研究中完全独立开来。事实上,他的论证研究还有论辩进路与修辞进路。正因如此,库恩认为,逻辑学、论辩学与修辞学可能被看作形成了论证评价的三个坐标体系,其中,每个体系追踪着构成论证的社会复合体的不同部分。也许正因如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让听众心服口服的三种说服模式——逻辑(Logos)、道德(Ethos)和情感(Pathos)。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的正是论证研究的逻辑、论辩和修辞三条进路。其中,逻辑进路出现在《前分析篇》,论辩进路出现在《论题篇》和《辩谬篇》,而修辞进路出现在《修辞术》。我们不无理由相信,亚里士多德学派代表人物安德罗尼科(Andronicus of Rhodes)在公元40年前后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和《辩谬篇》汇编在一起并将其命名为《工具》或《工具论》时,也许正是建立在论证评价理论的多维度视角之上。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去品读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不难发现他也是围绕三段论展开的。逻辑进路关注的是论证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导关系;论辩进路关注的是论证者与目标听众之间针对论证本身所展开的互动程序;修辞进路关注的是如何利用目标听众的情感达到说服之目的。在基于多主体互动的论证即论辩过程中,目标听众与论证者角色是相对而言的,参与者往往会交替充当两个角色。论辩进路通常是把论证当作一个解决意见分歧的程序来处理,需要论辩参与者理性地协同才能实现,强调的是论辩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即论证者与目标听众是相对而言。而后者关注的是论证者说服目标听众的过程,论证者的目的是要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立场、观点、看法以及所倡导的行动。因此,修辞进路把论证视为一个说服目标听众的过程。

毫无疑问,在论辩进路和修辞进路中,论证的分析和评价与目标听众之类语用要素直接相关,明显属于语用取向的论证研究进路。不过,相对形式逻辑进路而言,自亚里士多德以后,论辩进路和修辞进路发展得并不那么令人满意。而逻辑进路则被形式逻辑学家特别是现代逻辑学家们发展到了极致。最关键的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三条进路显然是互补的,而后来这三条进路的发展却彼此独立,有时甚至互不理解,进而失去了“论证优度评价三重奏”之妙。这种情形,不仅使得纯(形式)逻辑学离开了日常生活,直接面向纯理论抽象,使得逻辑学研究离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或论证分析与评价越来越远,主流逻辑学家甚至把自己的目光聚焦于数学领域。直到20世纪下半叶,由那些关注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发起了批判性思维与非形式逻辑运动,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

其次,形式逻辑在处理自然语言论证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促成了语用逻辑的产生。

“有效论证”并不等同于“优质论证”,这是形式逻辑论证理论面临的挑战。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但根据传统逻辑中的简单换位推理即可知,并不能必然得出以论证为研究对象的都是逻辑学,故不能简单地将逻辑学等同于论证学。这是我们首先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论证研究的后古典背景正是以形式逻辑与论证的关系作为出发点而展开的,本质上是要超越演绎主义逻辑观。在研究论证优度评价时,形式逻辑学家只关注论证的有效性,并且只关注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换句话说,论证优度与论证的实质内容或语用要素无关。但他们的论证又不是横空出世的,而是从日常生活论证中抽象出来的,是去语用化的结果。正因如此,才有20世纪论证研究的语用回归和语用逻辑的出现。

根据范爱默伦等人的看法,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抽象可概括为“五步曲”:第一,使论证独立于其所出现的情形;第二,使论证独立于其前提及结论的真实措辞;第三,使论证独立于用具体自然语言所表达的内容;第四,使论证使用完全独立于自然语言的逻辑常项表达;第五,使论证独立于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内容。可见,这一抽象是一个去语用要素的过程,其结果使得论证研究与其实质内容脱节,这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式逻辑”成了“逻辑”的代名词。整个抽象过程就是一个去语用化的过程,直到最终排除了所有语用要素。

有效性是论证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如今逻辑学家一说到“有效性”,通常不自觉地就想到了“演绎有效性”或“形式有效性”,即形式逻辑学或演绎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演绎有效性是指有效论证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这种演绎有效性后来被形式逻辑学家称为语义有效性,使其与语形有效性、语用有效性相对应。但问题是,演绎有效的论证一定是好论证吗?好论证一定是演绎有效的论证吗?显然,两个问题的答案均是否定的。这两个问题的矛头直指亚里士多德的谬误理论。根据亚氏的谬误观,演绎无效的论证一定不是好论证。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演绎有效的论证也不一定都是好论证。汉布林将这种处理谬误的方式命名为“谬误的标准化处理”。自亚里士多德开始,谬误被定义为一种论证,它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形式谬误,即演绎无效的论证,如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二是非形式谬误,即其形式是有效的但却是谬误的论证,如乞题谬误、轻率概括等。由此可见,对于论证可靠性而言,有人(比如图尔敏)主张,(形式)逻辑学意义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演绎有效性在论证评价中不重要。事实上,演绎有效性只是论证评价的重要条件,否则,我们就无法将归纳上强的论证归为好论证或优质论证范畴了。

就标准处理而言,亚里士多德的处理方法与后来的处理方法存在一个重要差别:前者是建立在论辩式论证基础上的,后者是建立在独白式论证基础上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处理存在许多问题,因为这使得在日常论证中许多非常好的论证均被划入谬误论证之列。比如,“针对个人的论证”就被直接当作“人身攻击谬误”从好论证模型中排除掉了。汉布林的处理,不仅回归到了亚里士多德之前对谬误研究的论辩视角,而且重新评价了其后被标准化处理办法视为谬误的许多论证模式。后来,沃尔顿继承和发展了汉布林的这一谬误研究思想。很显然,论证理论家认为仅靠形式逻辑来对论证分析评价是不够的,那样会把许多好论证归入谬误的范围,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却经常使用这些论证来实现理性决策。因此,实际上论证研究的后古典背景就是超越演绎主义甚至反演绎主义的论证观。

最后,从整体来看当代论证学派的兴起是逻辑学研究语用回归的结果。

当代论证研究进路的基础是,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不足以刻画日常生活中的真实论证,这条进路所追随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分析学路径,实际上是形式逻辑论证理论的进一步扩充。除了艾氏语用逻辑之外,其理论贡献还包括形式论辩学、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论证学等这些传统上并未纳入“语用逻辑”范畴下的论证理论。这些进路的共同特点是不反对形式逻辑,而是设法引入一些语用要素来扩充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分析评价体系,以适应日常生活中自然语言论证分析与评价的需求,进而形成了当代诸多论证理论流派。这里,我们只讨论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流派。

第一,形式论辩学。形式论辩学是当代论证学派最靠近形式逻辑论证理论的派别。在英语世界,“形式论辩学”(formal dialectic)这一术语出自澳大利亚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汉布林,其标志性著作是《谬误》。但事实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博弈语义学的提出者、德国哲学家和数学家洛伦岑(P. Lorenzen)就开始率领他的团队在德国的爱尔朗根开始用形式化方法来研究对话式或论辩式论证,因此,有学者把他的工作视为形式论辩学的早期贡献。不过,他所使用的“形式”概念并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形式”概念,而是语言学意义、规准意义和先验意义上的“形式”概念。他所提出的理论框架称为“对话逻辑”,其团队因对论证理论的贡献而被称为“爱尔朗根学派”(the Erlangen School) 。有趣的是,在对洛伦岑的贡献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汉布林于1970年出版了对论证理论研究有影响力的著作《谬误》,提出了一个论证的形式论辩框架,其贡献与洛伦岑殊途同归。“形式论辩学”作为一个论证学派也正式形成。继此之后,沿着这条路线又涌现出了许多形式论辩系统,如辛迪卡(J.Hintikka)的寻觅博弈框架、雷斯切(N.Rescher)的形式争议模型、巴斯与克罗贝( E.Barth and E.Krabbe)的形式论辩学、伍兹与沃尔顿(J.Woods and D.Walton)的对话方法等。由于形式论辩学家所使用的“形式”概念并非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形式”,因此,形式论辩学沿袭的并非现代逻辑意义上的形式化进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实际上沿袭了中世纪用逻辑来处理对话的形式争议理论。形式论辩方法的共同特点是,其理论都是建立在斯多葛命题逻辑基础上的,但与谓词逻辑、模态逻辑等现代逻辑分支没有直接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形式论辩学是对传统形式逻辑论证理论的扩充。

第二,非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是逻辑学研究语用回归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它起源于逻辑学教学改革。我们不能把约翰逊和布莱尔意义上的“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等同于后文将要提及的佩雷尔曼意义上的“无形式的逻辑”(non-formal logic),因为后者是形式逻辑的替代物,而前者是形式逻辑的扩充。严格来讲,作为一个逻辑学的分支,非形式逻辑起源于加拿大的温莎大学。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高校流行基于现代逻辑体系的逻辑学教学体系,这种逻辑教学的一大特征是远离了日常生活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因此,其实用性和现实意义普遍受到学生们的质疑。1972年,约翰逊开始在加拿大温莎大学哲学系进行逻辑学教学改革,具体做法是:让逻辑教学更加紧密地与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分析、评价与建构结合在一起,并将该门逻辑学课程命名为“应用逻辑”(applied logic),以区别于当时流行的逻辑学课程。约翰逊的教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温莎大学校方决定推广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成果。其后,约翰逊与布莱尔合作,共同开启了论证理论温莎学派,温莎也因此而成为当代非形式逻辑的发源地。他们二人合作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共同撰写的非形式逻辑教科书——《合逻辑的自我防卫》(Logical Self-Defense)。在形式逻辑论证理论基础之上,约翰逊与布莱尔通过引入归纳逻辑论证思想和语用要素来实现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为了总结、交流与分享教学改革成果,1978年他们在温莎大学组织召开了第一届“非形式逻辑国际会议”,邀请了安大略湖周边的美国、加拿大高校教师等参加,并发布了《非形式逻辑通讯》,非形式逻辑作为一个逻辑学分支由此诞生。会议发现,许多高校都在对教授纯之又纯的数理逻辑课程进行反思,由此着手逻辑学教学的改革,课程改革的共同点是大家都把注意力转向对现实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评价与建构。显然,这与艾氏语用逻辑构建不谋而合。只不过,当时约翰逊和布莱尔并不知晓艾杜尔凯维奇早在20年前就在波兰做了相关工作。

第三,人工智能论证学。人工智能论证学起源于用计算机来实现常识推理的自动化建模,其研究对象是人工智能与论证之间的互动问题。人工智能与论证研究是各自发展起来的,但在过去20年中,这两个领域的思想一直在相互影响和积极互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论证研究为理论推理、实践推理、论证互动的计算机程序实现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则为这些思想提供了测试工具。从理论系统角度来讲,人工智能关注论证的重点是论证的理论模型和形式模型,继承并通过非单调逻辑发展了哲学逻辑和形式逻辑的悠久传统。从人工系统角度来讲,人工智能的目标是建立用于建模论证性任务的计算机程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论证理论有着重要意义的人工智能领域有可废止推理、多主体系统、法律论证模型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智能背后的逻辑典型是一种语用的逻辑。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常识推理,即日常生活中的推理。这与非形式逻辑家们的思路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人工智能逻辑学家关注的是用计算方法来建模常识推理,面向的是“电脑”;而非形式逻辑家们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非形式推理的分析与评价问题,面向的是“人脑”。毫无疑问,人工智能论证学领域的相关贡献为找到语用逻辑两条研究进路之间的平衡点提供了典范,但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描述规范型的去语用进路


趋语用化进路所关注的焦点是论证,一个标准的逻辑学概念。从语用逻辑学形成的最初理路来看,去语用进路或者说去语用化进路所关注的焦点是语用行为,一个标准的语言学概念。但这种观点只建立在塞—范氏语用逻辑观基础之上。所谓去语用化是将论证从自然语言的话语或语篇中剥离出来。但该进路上的不同理论剥离论证的方法可能不一样。去语用化进路是一条自下而上的进路,即以描述性研究为出发点,再上升到规范性研究,是一种从非形式到形式的研究进路,或者说是从语用分析到语义和语形分析的进路。除了塞—范氏语用逻辑的目标是建构形式系统之外,这条进路的其他理论贡献基本抛开了基于形式逻辑的分析学路径,另辟蹊径,从古希腊的论辩—修辞学那里找到了源头,用佩雷尔曼的话来讲,试图寻找一种替代形式逻辑的逻辑,即“无形式的逻辑”。然而,这里所谓的“去语用”,准确地说,应当是“去语用化”,而不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零语用”。它所强调的是,从日常生活中活生生的具体论证性话语或语篇出发,从微观层面逐渐剥离出论证的结构、型式以及论证者、目标听众、论证目的等语用要素,然后评价论证的合理性和实效性。该进路主要包括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图尔敏论证学、美式新修辞学、语用论辩学等进路。其中,有些进路基本是反形式逻辑的,如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和图尔敏论证学;有些进路则不反形式逻辑,如语用论辩学进路。

首先,佩氏新修辞学是逻辑学研究的语用回归和语用逻辑研究去语用化的一大标志性成果。佩氏新修辞学即佩雷尔曼提出的新修辞学。需要注意的是,逻辑学研究的语用回归与语用逻辑研究去语用化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东西。具体地说,前者属于规范—描述型,后者属于描述—规范型。鉴于20世纪前半叶符号逻辑的绝对优势地位,符号逻辑研究或以符号逻辑为工具的研究均非常流行,佩雷尔曼当时也启动了一项试图从符号逻辑视角为价值判断提供逻辑辩护的工程,但其研究结论却是“要从符号逻辑角度为价值判断提供合理性辩护是不可能的”。佩雷尔曼认为,如果回到亚里士多德的论证理论视角,为价值判断提供逻辑辩护就是可能的了,即要借助亚里士多德甚至此前意义上的论辩学(dialectic)。由于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dialectic)思想是亚里士多德论辩学(dialectic)思想的另一种升华,而佩雷尔曼需要的理论并非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的拓展,故1958年他与奥尔布赖切斯-泰提卡(L.Olbrechts-Tyteca)合作的著作法文版出版时并没有冠以“新论辩学”(new dialectic)之类更恰当的名称,而是将其命名为《关于论证的论述:新修辞学》,以示与黑格尔辩证法理论的区别。1969年,该著作英文版问世时,将其主标题与副标题互换,名为《修辞学:关于论证的论述》,佩雷尔曼也因“新修辞学”而声名大著。很显然,与其他修辞学不太一样,佩氏新修辞学是一种论证学,关注的重点是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和西塞罗《论题篇》的那些论证型式和受众的认同度,而非追求华丽辞藻甚至花言巧语式的言辞表达的语言学意义上的修辞学。从那以后,新修辞学在语言学、修辞学、非形式逻辑学、论辩学、交流学等多个领域均产生了影响力。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聚集于演讲者的道德品质的话,那么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创新之处则在于他强调听众对说话者的认同和构造。

其次,图尔敏论证学是逻辑学研究语用回归和语用逻辑研究去语用化的又一标志性成果。1958年,图尔敏出版了其巨著《论证的使用》,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证模型,后来被学界封为“图尔敏模型”(the Toulmin model)。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命名为“图尔敏论证学”。在他看来,由于论证具有领域依赖性,因此用传统的“前提—结论式”论证模型是不足以分析评价日常生活的论证的,因此主张研究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应离开数学转而研究法学,图尔敏率先从法学中建立其论证模型,并把逻辑看作一般化的法学。图尔敏模型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如科学论证、法律论证、批判性思维甚至公共决策领域。在图尔敏论证模型中,一个最大的特色就是考虑到可能的反驳,即考虑到了潜在的目标听众,而这些要素无疑属于语用维度范畴。正因如此,有人把图尔敏的论证视角归入修辞学视角。但该模型又被认为是论证的程序形式,因为图尔敏区别了“证据材料”“保证”“支撑”等要素在论证中的不同角色,故其论证理论建立在论辩学视角基础上。

再次,美式新修辞学亦可称为“美国交流修辞学”,是一种有别于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新修辞学。美式新修辞学、交流学与修辞学、论辩学均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广义上讲,交流学和修辞学关心的是借助符号而产生意义的过程,因此它们的研究范围通常都比论证研究的范围更大。在美国,当代交流学和修辞学研究总是交织在一起,并且论证自始就是它们研究的对象,同时又把关注重点放在讯息处理的效果评价模型上。佩雷尔曼因“新修辞学”成名后,应邀赴美国讲学,行前他还怀疑自己的研究与美国学者的研究是否存在共同点,但抵美后随即发现,原来美国的交流学和修辞学研究与他所倡导的主张非常相似,甚至有学者直接将美国当代的交流学称之为“美国新修辞学”。当然,美国新修辞学并不限于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在美国的推广,其研究范围要广泛得多,包含了修辞哲学、动机修辞学、价值修辞学等,涉及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论辩学、行为科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然而,在美国交流学研究之初,对论证研究的兴趣完全是实用性的,理论研究很少。在教科书中对论证下定义时,通常都采用“信服—说服”二分,甚至强调非理性的感情诉诸,如美国总统竞选演说。此外,美国高校在19世纪中期就形成了辩论传统。到了19世纪末,论证与辩论已发展成大学的一门基础课程,他们把辩论看作训练未来的律师、公务员和政治家的常规教学手段。而贝克尔(G.P.Baker)和亨廷顿(H.B. Huntington)被誉为“在美国开发系统课程教授论证和辩论的先行者”,他们于1895年出版了经典著作《论证原则》。不仅如此,1881年,法理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喊出了一句非常著名的口号:“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尽管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美国辩论传统受到基于现代逻辑的分析传统的强烈冲击,但50年代之后这一传统又得到复兴,至今仍然以交流学等名义活跃在教学与科研的舞台上。不过,与之前的交流学研究相比,当代美国交流学研究不仅重视理论研究,而且强调理性的论证实践。

最后,语用论辩学是当代整个论证理论体系中最有影响的论证理论派别。在论证理论中,语用论辩学(Pragma-Dialectics)是论证理论中最有影响的理论分支,正如约翰逊和布莱尔所评价的那样,“语用论辩学虽然在某些方面也遭受到一些批评,但它仍然是迄今为止发展得最全面的理论之一。如果需要修改,那么它们会是什么框架?某种形式的语用论辩理论是正确的全局性论证理论吗?”语用论辩理论是由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创立的,因此,他们的团队被称为“阿姆斯特丹学派”。语用论辩学派关注的是一种广义的论证,或者说是基于多主体互动的论证,即论辩(argumentation)。在语用论辩理论家看来,意见分歧是论辩的起点,论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理性方式——批判性讨论——来消除意见分歧。为了将规范与描述两个维度整合起来,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于1987年共同提出了规范语用学框架,包括哲学、理论、经验、分析和实践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语用论辩理论是整合了话语分析、言语交流理论、逻辑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论证思想发展而来的。范爱默伦后又与豪特劳斯尔(P. Houtlosser)合作从修辞学视角对语用论辩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了策略操控理论,试图在论证合理性与修辞实效性之间找到微妙的平衡。因此,作为语用论辩理论的修辞拓展,策略操控理论是一种建立在论辩—修辞学视角基础上的论证理论,其目的是要在维护论辩合理性和追求实效性之间保持平衡。


五|两条进路融合的历史根基


为了进一步探讨两种进路整合的可能性,我们首先图示前述各种语用逻辑理论在语用逻辑研究的趋语用化和去语用化进程中所处的位置(见下图)。


其中,最左边是零语用方案。毫无疑问,形式的演绎逻辑属于这类方案,由于在分析评价论证时它排除了所有语用要素,属于一个极端,不考虑语用要素,进行的是一种纯规范性的研究,如演绎逻辑方法,因此,这种逻辑当然不能在语用逻辑范畴之下来考虑。最右边是全语用方案,属于另一个极端,不关心话语或语篇背后的逻辑理性根基,进行的是纯描述性的研究,比如,日常语言学方法、常人方法和民族志方法。那些基于民族志方法从日常话语来分析评价论证的方法属于全语用方案。民族志方法的根本特征是寻找差异性而不是共性。语用逻辑正是介乎于零语用方案和全语用方案之间的。我们将语用逻辑区分为狭义的语用逻辑和广义的语用逻辑。前者是指图中的艾氏语用逻辑和塞—范氏语用逻辑,后者则是介乎演绎逻辑方法和日常语言学方法之间的其他理论派别,但归纳逻辑除外。在两种进路融合时,人工智能论证学和形式论辩学特别值得关注。鉴于人工智能是对人类的智能模拟和延伸,因此,首先要关注人是如何进行推理论证的,即将自然语言语篇进行结构化的非形式处理,然后使之成为机器能够理解的机器语言,接下来再考虑自动推理的计算机程序实现问题,进行形式化处理,以便让机器进行自动推理。从语用逻辑学产生过程来看,无论艾氏语用逻辑还是塞—范氏语用逻辑,都没有考虑这种既面向人脑又面向电脑的论证分析与评价问题,它们关注的只是自然人应当如何理解自然语言。

语用逻辑研究的趋语用化进路和去语用化进路的方向是相反的,而且还互不理解,但二者是否有融合的可能性呢?我们的回答是完全可能。事实上,介乎于演绎逻辑方案和语言学方案两个极端之间的诸理论之间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关联或交叉。正是这些交叉,使得这些理论方法成为可能。

事实上,无论是从历史起源还是现有理论进展来看,这种融合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一方面,逻辑学本身就发端于论证语用问题的处理。在古希腊甚至在中世纪,逻辑学常常被处理为论辩学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是作为论辩术的理论工具出现的。另一方面,逻辑学的去语用化进路虽然得以完成,形式符号逻辑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逻辑,但必须看到,某些非主流的逻辑类型长期以来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且在逻辑学中越来越凸显出不可取代的地位,如归纳逻辑、非形式逻辑甚至可废止逻辑等。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要想用机器来延伸、拓展和模拟人的智能,以实现自动推理,必须借助可废止逻辑来处理常识推理中的语境敏感性等语用问题。

1800年,康德在《逻辑学》一书中提出,逻辑学作为理性的科学,不仅涉及形式,而且涉及实质。所谓实质,毫无疑问,就是一种语用维度。一方面,康德把逻辑学定位为关于理解和正确运用理性的科学,与理解实际如何思考的主观经验或心理规则无关,而与它应当如何思考的客观先验规则有关;另一方面,他又给出五种逻辑学类型区分法,即分析逻辑与论辩逻辑、自然逻辑与形式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纯粹逻辑与应用逻辑以及常识理解逻辑与理论理解逻辑,其中,论辩逻辑、自然逻辑、实践逻辑、应用逻辑和常识理解逻辑显然与语用维度相关。显然,康德的“逻辑学”术语使用似乎有些混乱。正是在这种混乱中潜藏着语用逻辑思想成分。可见,关于论证语用维度的研究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一大主题。语用逻辑作为逻辑学一个分支虽未被正式提出,但对论证分析评价的语用维度一直都有关注。

蒯因说,“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从1879年以来一直是伟大的学科”,但弗雷格之后,仍然有逻辑学家在关注逻辑学的语用研究,比如,希契维克(Alfred Sidgwick)就是一位非形式逻辑先驱。19世纪末20世纪初,希契维克在实践逻辑领域出版了六本专著,如《谬误:一种从实践方向出发的逻辑观》《论证的过程:对逻辑的贡献》《逻辑应用》等。汉布林对希契维克的评价是,他是唯一试图给出一种谬误研究逻辑理论的人,虽然其研究几为现代逻辑的发展所湮没,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他的工作不值得关注;事实上,在某些被逻辑忽视的论题上,他有很多有用、有趣的贡献,如推定和证明责任,而这些主题正是语用逻辑研究必须考虑的。

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有逻辑学家重新将逻辑学研究的语用维度问题提到逻辑学研究的议题之中。比尔兹利(M.C.Beardsley)是一位代表性学者,出版了《实用逻辑》一书。比尔兹利走的是形式演绎逻辑的扩充进路,与艾杜尔凯维奇的进路差不多,而且时间上还要更早。他的教材在1950年就出版了,但鉴于当时形式逻辑在逻辑学中的绝对优势地位,比尔兹利在教材再版时直接将书名改为《有条理的思维》(Thinking Straight),而放弃了“实用逻辑”的提法。这印证了20世纪50年代形式逻辑在逻辑学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与此同时,佩雷尔曼和图尔敏均另辟蹊径,走出了一条替代形式逻辑的逻辑道路,提出了论证分析评价的语用版,分别是新修辞学和图尔敏模型。正是因为他们的论证理论是建立在替代形式逻辑基础之上的,因此,他们的观点并不为主流逻辑学家甚至哲学家所理解,甚至遭遇到猛烈的批评。比如,范本特姆认为,图尔敏放弃了形式逻辑,但事实上他对论证的处理方案完全可以用现代形式逻辑理论成果来处理。

相比较而言,加拿大温莎大学的约翰逊和布莱尔通过形式逻辑进行的语用维度扩充而形成的非形式逻辑理论比较容易让逻辑学家们接受。正因如此,非形式逻辑已被逻辑学界接纳为逻辑学的一个分支。一个有力证据是,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网络)早在1996年就已将“informal logic”(非形式逻辑)作为逻辑学的下属词条列出并邀请格罗尔克撰写,其中,非形式逻辑也是被作为论证理论的一个分支来讨论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超越形式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的完整推理理论,而论证理论是对日常生活论证的跨学科研究。范爱默伦将非形式逻辑定义为研究论证的各种形式和方法的学科。作为非形式逻辑学界的开拓者和领军者,约翰逊和布莱尔的“可接受性—相干性—充分性”标准中,可接受性和相干性明显带有语用要素性质。不仅如此,约翰逊在分析论证时,区分了推论性核心和论辩性外层,其中,论辩性外层显然属于语用维度范畴。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范爱默伦为代表的语用论辩理论似乎是从语言学视角出发的,但它显然不同于塞尔—范德维肯意义上的语言学进路,事实上其研究起点是论证,这与非形式逻辑的研究进路是一致的,而且也是建立在演绎逻辑基础之上的,因为有效性规则“论证中明确充分表达出来的推理在逻辑意义上并非无效”是其十条规则之一。从语用论辩学观点来看,意见分歧是论证的起点,消除意义分歧是论证的目的,批判性讨论是论证评价的理想模型,而逻辑有效是根基,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与艾杜尔凯维奇的逻辑学进路是一致的。

令人高兴的是,如今占据主流地位的形式逻辑学家开始承认非形式逻辑学家和论证理论家的学术贡献,这使得语用逻辑两条研究进路的整合成为可能。范本特姆的观点值得思考,他说:“逻辑和论证理论应当成为盟友,而不是竞争对手。”换句话说,正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的逻辑理论无法解决图尔敏和佩雷尔曼所遇到的自然语言论证分析评价难题,他们才迈向了远离形式逻辑甚至反形式的道路,但后来面向人工智能建模的非单调推理、可废止逻辑以及动态认知逻辑的提出,已经可以解决图尔敏和佩雷尔曼当时所面临的难题。还有一种更为积极的观点,那就是沙托尔的“两种逻辑观”。他在谈到法律逻辑时也说,长期以来法律推理的两种“逻辑”——形式的符号逻辑和论证理论——虽然没有公开冲突,但一直互不理解地独立发展着。作为一个横跨逻辑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学科学者,事实上,沙托尔在整合两进路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贡献,这些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和帕肯共同维护的法律逻辑论证观。针对逻辑学的数学转向,伍兹、约翰逊、盖贝和奥尔巴克提出了逻辑学的实践转向。在他们看来,逻辑的数学转向一直都有其批评者,如希契维克和杜威;虽然这些都不是主流观点,但不能无限地忽略语用维度;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对数理逻辑的批评,一方面主要是来自计算机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这些其他学科的批评,另一方面则来自逻辑学本身的哲学主流内部批评,如非形式逻辑学的兴起。

在整合两条研究进路和构建新的语用逻辑理论架构过程中,为了处理论证的语用维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吸纳范爱默伦等人提出的“三种有效性”思想。他们把有效性区别为语义有效性、语法有效性和语用有效性。当然,有些逻辑学家在使用“语义有效性”概念时,它的含义是相当宽泛的,甚至涵盖了“语法有效性”和“语用有效性”概念。我们在此关注的不是广义而是狭义的语义有效性概念。根据范爱默伦等人的定义,语义有效性即是经典命题逻辑中的形式有效性,强调论证有效性建立在前提为真时找到结论的反例的不可能性基础之上;语法有效性根据一步一步演绎出结论的恰当方式的可获得性来定义有效性;语用有效性根据针对怀疑和挑战维护结论的手段的可获得性来定义有效性。两种进路融合的关键性就在于语用有效性理论的构建。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充分吸收沃尔顿的逻辑语义学和逻辑语用学之说。在非形式逻辑框架中,沃尔顿区分了逻辑语义学和逻辑语用学,前者主要构成论证的命题,而后者主要涉及在实现对话目标的对话中命题的合理运用,如在对话语境中证成或反驳支持争议问题一方的主张。在他看来,逻辑语用学关注的是在对话语境下如何处理这些命题,如何利用它们来完成说服,因此,那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是一门应用艺术。


六|两条进路融合的哲学意蕴


值得强调的是,在20世纪三分之二的时间里,逻辑理论和逻辑实践之距离并没有阻止众多的逻辑学家探讨现实生活中的推理与论证之间的显著联系,而且至今仍然有人坚持这样做。最有影响力的当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北美兴起的针对逻辑学教学改革的批判性思维运动,催生了非形式逻辑、美国新修辞学、传播学等新兴学科,还大大影响了高校的逻辑学教育改革。在《苏格拉底式逻辑》中,克雷夫特给出的副标题代表着这种实践取向的语用逻辑观,他的副标题是“一本关于苏格拉底式方法、柏拉图式提问和亚里士多德原则的逻辑教材”。不仅如此,他在第15章还专门讨论了逻辑学的实践应用,比如,如何撰写合逻辑的论文,如何进行苏格拉底式对话,如何拥有苏格拉底式辩论技巧,如何进行苏格拉底式阅读,等等。规范描述型趋语用化进路的研究成果,已经为语用逻辑向着描述维度进行深度探究提供了前期准备,而描述规范型去语用化进路的研究成果使得自然语言与形式语言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纵观语用逻辑的学术发展史,当代语用逻辑深度拓展的核心问题是要在论证分析与评价的趋语用化进路和去语用化进路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解决好逻辑学研究既面向人脑的自然语言论证又面向电脑的人工语言论证的分析、评价与建构问题:(1)既然面向人脑的逻辑学研究必须处理好逻辑理论与逻辑实践的关系问题,那么,我们有必要重新回到古代希腊、古代中国和古代印度的论证理论上去,重新梳理逻辑学演变的历史过程,挖掘语用维度在论证分析与评价中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是挖掘中国古代逻辑的逻辑思想及建构相应的逻辑语用学的重大意义;(2)既然面向电脑的逻辑学研究的目标是解决自然语言与形式语言的鸿沟问题,那么在人工智能论证学贡献基础上融合两条研究进路无疑有利于解决好这个鸿沟问题,有利于使用计算机更好地进行自然语言处理,向着能够通过图灵测试的人工智能迈进,推动人工智能的升级换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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